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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州市福利纸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三初字第42号

原告河南省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璠,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福利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鲁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乙,男。

案由:借款抵押担保公司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于2001年11月26日、2004年5月20日、2005年5月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合计500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告却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3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6日至2005年5月30日被告先后三次在原告处借款500万元。其中:(1)2001年11月26日贷款150万元,利率(月)7.3125‰,到期日为2002年11月27日;(2)2004年5月20日贷款150万元,利率(月)8.85‰,到期日为2006年5月20日;(3)2005年5月30日贷款200万元,利率(月)10.5‰,到期日为2008年5月30日;上述三笔借款由被告的机器设备和财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将利息付至2006年6月12日,下欠本金500万元及2006年6月13日以后利息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500万元本金于2009年3月底前偿还20万元,2009年6月底前偿还30万元,2009年9月底前偿还30万元,下欠本金420万元及利息于2010年6月30日前全部还完。(利息从2008年6月13日起仍按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能按上述协议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超期履行三次以上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全部借款本息;

三、原告按三份合同约定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郭晓璞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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