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璠,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福利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鲁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乙,男。
案由:借款抵押担保公司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于2001年11月26日、2004年5月20日、2005年5月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合计500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告却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3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6日至2005年5月30日被告先后三次在原告处借款500万元。其中:(1)2001年11月26日贷款150万元,利率(月)7.3125‰,到期日为2002年11月27日;(2)2004年5月20日贷款150万元,利率(月)8.85‰,到期日为2006年5月20日;(3)2005年5月30日贷款200万元,利率(月)10.5‰,到期日为2008年5月30日;上述三笔借款由被告的机器设备和财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将利息付至2006年6月12日,下欠本金500万元及2006年6月13日以后利息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500万元本金于2009年3月底前偿还20万元,2009年6月底前偿还30万元,2009年9月底前偿还30万元,下欠本金420万元及利息于2010年6月30日前全部还完。(利息从2008年6月13日起仍按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能按上述协议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超期履行三次以上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全部借款本息;
三、原告按三份合同约定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郭晓璞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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