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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南阳市新艺防腐研究所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新艺防腐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力、杨某某,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艳,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新艺防腐研究所(以下简称新艺研究所)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罗某某于2007年4月2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7)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艺研究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南阳市新艺防腐研究所赔偿给罗某某x元,双方互无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700元由罗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南阳市新艺防腐研究所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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