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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07年10月31日15时20分,在正阳县X镇西关红绿灯路口与张××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打,撕打过程中,胡某某从一家饭店门口拿一把铁锨将张××的妻子梁×头部砍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梁×达成协议。被告人胡某某于2008年9月18日主动到真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陈述、证人张××、王××、杨××、杨××、张××等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干警余××、雷×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于2008年9月18日主动到真阳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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