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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邵某某、罗某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168号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扶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扶余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扶余县,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于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罗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5月2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日至3月10日,被告人邵某某、罗某在三岔河镇X村,以NBA篮球赛事作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并将赌博结果上报给庄家满伟(批捕在逃)进行交易,期间投入赌注人民币三十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罗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某某、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至3月10日,被告人邵某某提出赌球挣钱,并主动与赌球庄家满伟联系,之后回到扶余县X镇X村组织和招引一些村民,以NBA篮球赛事每场次各赛队的输赢和得分多少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罗某负责用电话接单子,然后将当日每个人的赌押情况上报给庄家满伟(批捕在逃),被告人邵某某负责向庄家报送赌资和给赌民送“彩金”,二人从中获取提成。在此期间二被告人共交易赌注金额人民币三十余万元,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邵某某供述,2009年2月1日以前听说赌球挣钱,就和满伟联系,听说他是搞赌球的庄家。之后我和罗某回东十三号村,说“大伙有赌球的就向我们这押”。这样屯子人每天早上八点钟之前就往罗某小灵通里报押NBA篮球队的输赢或大小,一天下来一算账,等NBA篮球结束后,如果押的人赢了就抽红10%,之后到我们这取钱。输了押多少就全没了。我和罗某不管谁输赢,抽取押钱总数额的0.5%。屯子的人如果输了,就把钱给我送来。我们和庄家见面算账有固定地点,有时在德卡东门口、天鹅门口、立交桥头。开始干的时候,每天押的总共有五千元到六千元之间,这样有二十来天,二十万左右,后来一天二万至三万之间有五六天时间,一块有十来万。最后3月10日这天多,有四五万元钱。这段时间共计三十万左右,挣了将近一万元钱。

2、被告人罗某供述,2009年2月份我和邵某某赌球挣钱,不知邵某某怎么联系的庄家,然后就回到他们屯子发展地下赌球的人,赌NBA球队每场次的输赢和每场两队共同得分的大小。如果赢了庄家抽红10%,给我们中间操作的0.5%。我和邵某某在健兴旅店,再就是在卫生队附近邵某某租住的房子里,参与赌球的人电话向我报押多少钱和哪个篮球队赢或者大小,等结果出来我们再和庄家满伟算账。参与赌球的人如果赢了朝邵某某算账,输了给他钱。每场押的多少不一定,少时一百元,多时几千元,每场下来总共得有二万元左右。一般我负责接单子,我俩算完当天的帐,邵某某和庄家去联系,但在哪里接头算账不固定。我和满伟电话联系对完帐,大多数都是邵某某给满伟去送钱。

3、证人xxx证言,2009年2月末左右开始参与赌球,开始每天押二百元左右,到后期一天押三百元,有时押五百元,这段时间总共输了三千三百左右元钱,没有赢的时候。我和齐大春、老有子一块往邵某军那押,钱是齐大春给送的。主要押的都是胜负,在电脑上看或直接往硬队上押,押一百元赢了给九十元。

4、证人xxx证言,2009年2月中旬开始有一个月左右参与赌球,赌的是NBA篮球,有时押大小、有时押胜负。每天上午打球中间用电话向邵某军媳妇叫罗某报押谁胜或者大小和押的钱数。如果押中了,他们就按90%给钱,有10%是注钱,如果不中就输给他们钱。有时他们到屯子去取,有时我给送来。每次我有时押三百、五百、八百、一千元不等,总共输了二万多元钱,赢了三千元左右。3月12日我在档案局那给罗某和邵某军送去二千五百元,那天我自己在购物中心门口还给他俩我和赵延海两个人几场输的一万一千元钱,我俩还欠他们3月12日报的一千二百元钱。

5、证人xxx证言,赌球有二十多天了,和谢忠文在一起在罗某那押。每次都是谢忠文打电话报给罗某并来回送钱,我们押一百元,中了给九十元,一天一算账。我和谢忠文现在欠罗某一万二千元左右。2009年3月11日那天押了五千元,除去赢的欠了人家三千七百多元。以前都是一百元、二百元的押,那天从网上看说准,就押了,谢忠文比我押得多。后来我和谢忠文到罗某家,有邵某君,在场对账时说我们输了,我们说赢了,说报得不对,让我们给钱。

6、证人xxx证言,今年正月时参与三次赌球,就押了三百元都输了。原来我家有电脑,是孩子玩游戏整的,我们屯的张立国、吕二林、谢大文等很多人都常来看押球,但他们押的时候都到外面打电话,押多少不清楚。

7、证人xxx证言,最近才知道张立国赌球欠罗某一万五千多元钱。前几天早上钟打电话要钱,我们打算把张立国的三亩六分地卖十年还人家。

8、证人xxx证言,邵某某夫妇两个人在我家旅店X房间住了一个多月了,最近一段时间时常听他们打电话讲欠钱的事,也总有陌生人来旅店找他们。他们白天不在这里,听说总下乡去,只是晚上才来,不知道干什么。

9、证人xxx证言,和罗某是父女关系。她户口是松原市宁江区X街,但她自从丈夫死后始终在我家住。罗某没在我家赌球。

10、侦查机关的提取笔录证实,2009年3月13日13时许,扶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三岔河健兴旅店X房间内依法提取被告人邵某某、罗某赌球记账单据七张。

11、侦查机关抓捕经过证实,2009年3月13日下午,治安大队民警在扶余县X镇X街健兴旅店内将涉嫌赌博犯罪的邵某某、罗某抓获。

12、扶余县公安局西南派出所、镇交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罗某在其各自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前科劣迹。

13、被告人邵某某、罗某的户籍证明。

14、出生医学证明证实,新生儿刘译泽,男,出生日期2006年10月6日。母亲罗某,父亲刘志福。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NBA篮球赛事组织和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某因有未满三周岁的男孩需要抚育,对其可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0年9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彦臣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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