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临时羁押,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伍某某,广西程和程(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鹤山(略)事务所(略)。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侯华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伍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于2010年9月3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于2010年9月30日申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至2009年7

月份中旬,被告人徐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X路办事处桃园村白某某家,以能够办理出国劳务为由,先后骗取白某某等人38.8万元,后被告人徐某某将38.8万元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白某某、郭某乙等人的陈某,书证收据、银行业务回单、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已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白某某第一次出国就是我给他办的,2009年他回来找我说还想出国劳务,我就帮他联系,他帮我找人,到后来我赌博了,才没法办理出国劳务了。

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是:1、被告人徐某某收取劳务输出费用共计37.7万元;2、被告人徐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被告人徐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至2009年7月份中旬,被告人徐某某以能够办理出国劳务为由,先后骗取白某某等人37.7万元,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该37.7万元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我以能办理去澳大利亚、新加坡务工为由,骗了白某某他们共37万元左右,这些钱我都赌博输光了。白某某想让我为他办理出国务工的手续,并说他的好多朋友也想去,当时我说澳大利亚共需35人左右,分三批走。2009年2月份我去了白某某家,收了他们第一批人的钱共14万元,具体几个人的钱我不清楚,每个人多少钱也不等,我给白某某出了收到14万元的收据。中间我说去澳大利亚的手续不好办,要他们每人再多交5000元和2000元的体检费,他们通过银行打到了我的账户,具体多少钱我忘了,要这些钱其实也是为填充我赌博输掉的钱;白某某他们体检完后,我说澳大利亚还需要一批小工,每人交1万元,白某某找的几个人就陆陆续续的把钱打到了我的账户,具体多少我不清楚,说澳大利亚需要小工,其实我并没和公司联系好,出国的手续也不好办,我就是想骗他们钱供我赌博用;后来我又给白某某说,新加坡需要大概20多个建筑工,让他找人,过了一段时间,他带了几个人来到广西我家中,给了我8万元,这8万元具体是几个人的钱我不清楚,这次我也给白某某出了收到8万元的收据。说新加坡需要建筑工,其实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多给他们要钱供我赌博。我也知道直接给白某某要钱,他会起疑心,所以我打听到哪个公司需要劳务输出的话,就给他要钱,说办手续用。

2、被害人白某某陈某:我们被徐某某骗了。大概在2009年的2月底至3月份,徐某某来到我家中,称能介绍我们去澳大利亚打工,并保证在5个月之内出去,但要交钱作为押金和好处费。我们这些想去澳大利亚务工的人共凑了14万元现金交给了徐某某,徐某某给我打了收条。中间徐某某说手续不好办,让每人再多交5000元和体检费2000元,我让他们都各自打到了徐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后来徐某某又说澳大利亚一个公司需要一批小工,想去的共8个人,分别是连某某、王某某、连某某、郭某乙、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他们各自把钱打到了徐某某的账户。大概在六月份下旬,徐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新加坡需要一批合同工,并说交钱就能马上走,想去新加坡务工的这些人凑了8万元,我和郭某军(郭某乙的哥哥)一起去广西徐某某的家中给徐某某送的,徐某某给我出了收据。2009年7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徐某某给我说赌博把钱全输光了。

3、被害人郭某乙陈某:听说白某某的朋友徐某某能够办理去澳大利亚务工,要交1万元作为办理出国的费用,我将1万元打入了徐某某的账户。中间白某某又说徐某某要招一批去新加坡务工的人,我听条件不错,就给我的七个朋友打电话,他们都表示愿意去,我让我哥郭某军带着他们交的x元和白某某一起去广西徐某某的家中给徐某某送的钱,我哥哥和徐某某签订了协议。

4、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丁、陈某戊、张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高某壬、高某癸、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方其等人的陈某。证明为出国务工,交钱给白某某或郭某乙,或向白某某父亲白某义账户汇款的事实。

5、被害人王某某、连某某、连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听说白某某的朋友徐某某能够办理去澳大利亚务工的手续,但要交1万元作为办理出国的费用,于是每人打到徐某某帐户1万元,后来知道徐某某将钱全输光了,我们被骗了。

6、被害人肖某某陈某:听白某某说徐某某能办理去澳大利亚务工的手续。我于2009年向白某义账户汇款x元,2009年3月24日向徐某某帐户汇入5000元,2009年5月10日向徐某某账户汇入2000元,这些钱都是我从朋友那里借的。

7、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白某某说徐某某让他找去澳大利亚务工人员,问我和张某某是否愿意去。徐某某说需要交x元,我于2009年6月19日将x元打入了徐某某的账户后,就一直等消息,过了一段时间,白某某打电话说澳大利亚去不成了,徐某某家的电话没人接,也联系不上徐某某,我知道我们都被徐某某骗了。

8、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我听白某某说徐某某在找人去澳大利亚务工,但要交x元作为出国费用,我和朱某某都想去,由于我体检过了,就免去了体检费用2000元。2010年6月20日,我将x元汇入徐某某的账户,后来听说徐某某赌博将钱全输光了,人也不见了,我知道被骗了。

9、被害人祁某陈某:我和曹明昆是同事,相处很好。一次我在上班,曹明昆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白某某那里有出国务工的机会,我就给白某某联系,白某某说他的朋友徐某某在找人去澳大利亚务工,条件很好,我就和曹明昆商量可以去澳大利亚工作。白某某说徐某某要1万元作为路费和风险金,我把1万元打到了他账户上。钱打过以后,徐某某讲1万元不够,他急于给我们办理手续,所以还需5000元,并让我们快点将钱打过去,我将钱打到了他卡上。到了6月份,徐某某又叫白某某对我们说还差2000元,于是,我就又打到徐某某账户2000元。后来白某某说一直给徐某某打不通电话,这时我知道被骗了。

10、被害人葛某、夏某某陈某:听白某某说徐某某可以办理去澳大利亚务工手续,如想去,需缴纳1万元,我们各自把钱打进了白某某父亲白某义的账户。中间徐某某又以种种理由说还需要5000元,我们共向徐某某账户汇入1万元。后来徐某某又说要2000元,并说是最后一笔钱了,我们把钱打了过去。之后徐某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过了几天还是打不通,我们感觉被骗了。

11、证人王XX证言。证明王XX系被害人白某某的妻子,被害人白某某为出国务工,向徐某某交过办理出国务工的费用。

12、书证收据2份。证明徐某某分别于2009年2月24日、2009年7月1日收到白某某现金14万元和8万元的事实。

13、书证银行业务回单13份。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连某某、连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乙、李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徐某某账户汇款1万元,共8万元;被害人肖某某向徐某某账户汇款7000元;被害人朱某某向徐某某账户汇款x元;被害人张某某向徐某某账户汇款x元;被害人祁某向徐某某账户汇款7000元;被害人夏某某、葛某二人向徐某某账户汇款x元;被害人曹明昆向徐某某账户汇款9000元。

14、书证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局在办理徐某某诈骗一案,徐某某交代自己曾多次联系了南京华宇劳务公司、青岛青建集团公司劳务部、安徽淮南工建集团公司、江苏宿迁市及山东劳务公司办理出国劳务事宜,为查明案件事实,该局与上述公司联系查询,未查到自2009年2月份至8月份徐某某与上述公司有业务往来。

15、控告信、协议书、合同书各1份。

16、综合证据:

(1)人口信息。证明徐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2)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情况,及徐某某被临时羁押、拘留及逮捕时间。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实际收取出国务工费用为37.7万元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实,应以查明的诈骗数额认定为宜。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其曾为被害人白某某成功办理过出国务工的手续,这次是因为赌博将钱全输光了,才无法办理手续,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某主观没有诈骗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被告人徐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赌博,以自己能为被害人办理出国务工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徐某某关于曾为被害人白某某成功办理过出国务工手续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付勇

审判员李某琴

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郭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