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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消防仪表厂、魏某与余姚市马渚胜达显示仪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甬民二初字第168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甬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余姚市消防仪表厂,住所地余姚市X镇X村南张。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斌良,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消防仪表厂厂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斌良,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马渚胜达显示仪厂,住所地余姚市X镇X村禾山。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志明,浙江三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消防仪表厂、原告魏某与被告余姚市马渚胜达显示仪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5年9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消防仪表厂和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消防仪表厂和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王玉飞

审判员张良宏

审判员王岚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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