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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阳东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亚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阳东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丽春,系辽阳市白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辽阳市亚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舒平,系辽宁文正(略)事务所(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辽阳东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修车款10万元整,并承担逾期给付的利息。无奈,原告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将被告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公正下判。

被告辽阳市亚丁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虽然原告出示证据即答辩人出具的欠据是真实,但该欠款却系答辩人公司员工外出包活期间使用公司车辆而在原告发生的费用,并不是答辩人公司使用车辩辆期间所发生费用,答辩人只是考虑车辆权属问题及与员工关系等因素认可了该笔债务,这一点,特向法庭予以说明。2、答辩人虽然对原告所诉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答辩人现公司运营状况不好,资金严重紧缺,短时间内还款确实困难不小,希望原告及法庭予以理解,并给答辩人一定的宽限期限,一旦条件允许,定会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产工作需要到原告处进行修车,双方于2009年8月31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修车款149,327.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约定被告将修车款于2009年9月末还清。嗣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拖欠的修车款,现尚欠原告10万元修车款。原告现由于生产经营急用资金,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修车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进行给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庭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辽阳市亚丁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阳东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修车款10万元,于2010年12月1日前给付5万元,12月底前全部付清。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辽阳市亚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哲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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