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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利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平煤高阳路小区征地范围内一加气站围墙及加气站内一压井和一机井为自己所有,骗取征地附属物赔偿款x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以领取平煤高阳路小区征地范围内一加气站的占地附属物补偿费的名义,领取围墙补偿费x元,压井补偿费195元,机井补偿费6760元,三项共计x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机井为自己所有,骗取征地附属物赔偿款67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所得的附属物赔偿款x元退还权利所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两、三年了,有一个叫蔡X的人在我村土地上建一个加气站。经当时村主任袁XX介绍,我组织施工队对加气站所在位置进行土地平整,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了加气站围墙工程,当时要求用的是水泥蓝砖,二四墙,高2.5米,水泥砌墙,水泥内粉,每米240元(具体我记不清了)。围墙垒好以后,我总共投资了三万多元钱。当时干活的时候,我和蔡X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一个约定,付款方式我现在忘了。围墙砌好以后,我通过袁XX向蔡X要钱。因为我爱人吕一X当时也是小营村村委会成员,就由她通过小营村村委会领了三万多元的干活钱,是三万几我记不清了。我自己算了一下,蔡X还欠我七、八千元,但是我没有和蔡X算过账,我也没有找蔡X要钱。我当时找过袁XX,说蔡X还欠我钱。袁XX说蔡X加气站以后还有活让我干。但是加气站这块地被平煤棚户区改建工地征用了,加气站也干不成了。我就又找袁XX,让他向蔡X要钱。袁XX找了蔡X以后,给我回话:“院墙以后扒了给你算了。”我也没有啥意见,就同意了。接着就到2008年平煤棚户区改建工程征地附属物登记赔偿阶段。在登记附属物时,负责登记附属物的工作人员问加气站围墙是谁的,我说是我的,结果就将围墙登记到我的名下了。

登记了围墙和院内一个压井。压井是拉围墙时候我负责打的。登记的就有两项,围墙和压井。我在登记表上签了我的名字。

我就将围墙砖拉回家一部分,又给袁XX家拉了一些。因为我领围墙款已经是占便宜了,我也就没有算过。

问:在你签字的附属物登记表上有没有机井

答:有。

问:加气站院内是否有机井

答:没有。

问:为什么登记的有机井

答:当时我想着占便宜。

问:袁XX是咋给你说的

答:袁XX说院墙拆了给我算了。

问:这话是啥意思

答:我不知啥意思。我想着蔡X欠我的有钱,院墙他也不要了,拆了给我,我可以捡回去破砖。

问:加气站附属物赔偿的情况是咋回事

答:加气站的围墙是我建的,还打了一口压井,别的没有了。

问:加气站把你建围墙、打压井的工钱给你没有

答:西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蔡X没有把工钱给我完,还欠我有七、八千元钱。

问:这项赔偿款你该领不该

答:因为建高阳小区的时候,蔡X曾说过把围墙赔偿款给我。这话是蔡X对袁XX说的。因为围墙是我建的,后来袁XX告诉我蔡X说把围墙给我。

问:据我们调查,关于气站方面,所有款项平煤方面已经赔偿蔡X了,你是否知道

答:我不知道。

问:你为什么将气站附属物说成你的

答:蔡X欠我的钱,我通过袁XX主任向他要,后来袁主任说将气站围墙给我了,扒了的东西附属物是我的,我也就认为围墙是我的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吕一X的证言:

蔡X说现在地被占了,等到赔钱时围墙赔偿款给你啦,就算还清了。蔡X让我们领围墙补偿款,还说砖也给我们了,我们想不会亏,就同意了。

(2)证人蔡X的证言:

我是找袁XX拉的,拉的围墙基本上符合我的要求。总共费用是x元。当时是袁XX找的施工队,在村部我、袁XX、施工队都在场,给的现金,施工队给我出了收据,有圆票的凭证。

问:找袁XX怎么承包的拉围墙工程

答:包工包料,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x元。

问:除此之外你还欠袁XX其他费用没有

答:没有。我现在什么也不欠他,该付给他的我全部都付给他了。

问:除拉围墙外你还欠袁XX其他钱吗

答:不欠。除拉围墙外我没有找他干过其他活。

问:院中的井是袁XX打的吗

答:不是,是我打电话直接找的打井队打的,井打好后打井款给人家如数做了结算,打井和袁XX没有任何关系。

(3)证人吕二X的证言:

问:张某某是几组的人为啥加气站围墙补偿款给他

答:他是X组的人,在清理加气站的时候,吕一X提出来,加气站的围墙是她丈夫张某某建的,应该赔偿张某某,不应该赔偿加气站姓蔡的,因为是张某某出资建的。

(4)证人袁XX的证言:

问:拉围墙的款项有多少

答:我记不清了。张某某收到工程款后,说欠了几千块钱。当时也没有找蔡X要钱,主要还是想以后继续给蔡X干活。后来平煤棚户区改造工程在我村征地,加气站在征地范围内。加气站也建不成了,张某某就说给蔡X要欠的那部分钱。我就找了蔡X,电话上也说过,见面也说过。在棚户区征地期间,蔡X给我说:“院墙好些砖哩,给张某某算了。”我就给张某某说了,将院墙给张某某了。

问:接着说吧。

答:平煤棚户区征地期间,登记土地附属物的时候,张某某说蔡X欠他有钱,我说“蔡X说了,围墙给你了。”加气站登记的时候,张某某就将围墙,还有一个压井,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了。

问:当时张某某垒围墙时,是否有协议

答:没有签订协议,说了多少钱一平方我记不清了。

问:蔡X的加气站,平煤方面是否予以了赔偿

答:肯定赔了。开始蔡X提出赔偿时,我也参加商谈了。

问:根据平煤集团公司地管办与湛河区政府工农关系协调办公室2008年3月25日签订的关于加气站补偿协议,平煤方面一次性支付给加气站85万元,作为对加气站前期投入的所有补偿费用。实际上也就包括了围墙的补偿费用。为什么征地登记的时候,又将加气站围墙登记上了

答:因为前提蔡X说将围墙给张某某了。

问:你开始也已经说了,蔡X说院墙有好些砖,给张某某。意思也很明确,就是将院墙的砖给张某某。张某某为什么在征地等及附属物时,将院墙报在自己名下

答:主要是蔡X欠张某某拉围墙的钱。

3、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三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患有传染性疾病。

4、其它证据:

平顶山市看守所暂不收押被送押人员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高阳路办事处的情况说明,地面附着物调查情况登记表,补偿款发放表,补偿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以诈骗为目的,虚构了加气站的围墙和压井为自己所有的事实,与该部分相对应的犯罪数额,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缴纳部分罚金,庭审中能够悔罪,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侯树丽

审判员姬兵

审判员朱兴亚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慧娟

张培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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