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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殷某国与冷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诉前保字第20号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扶诉前保字第X号

申请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殷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冷某某存于中国邮政银行扶余县支行的存款234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存款账号为x。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冷某某存于中国邮政银行扶余县支行的存款2340元予以冻结,存款账号为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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