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吉林省扶余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吉林顺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诉前保字第25-1号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扶诉前保字第25-X号

申请人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主任。

被申请人扶余县顺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

住所地扶余县X镇X街。

申请人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如下财产予以扣押。一、工业用地,使用面积x.74平方米,该土地位于扶余县X镇X村,产权证号为扶国用(2008)第x号。二、地面建筑房屋1325.70平方米,房照号及面积分别是:1、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277.16平方米。2、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473.55平方米。3、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315平方米。4、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143.99平方米。5、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116平方米。三、地衡一台、四,电机井一口,五、变压器两台,六、玉米烘干塔一座,七、输送机十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中除输送机十台已不存在,其他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如下财产予以扣押。一、工业用地,使用面积x.7平方米,该土地位于扶余县X镇X村,产权证号为扶国用(2008)第x号。二、地面建筑房屋1325.70平方米,房照号及面积分别是:1、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277.16平方米。2、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473.55平方米。3、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315平方米。4、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143.99平方米。5、扶房权证五字第x号,面积为116平方米。三、地衡一台、四,电机井一口,五、变压器两台,六、玉米烘干塔一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