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王某乙、郑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乙、郑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乙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家是南北邻居,中间相隔一条十多米长,一米多宽夹道,有史以来,一直作为我家去房后的通道和厕所使用。后被告在我不知的情况下,在夹道中间垒道墙一分为二,把我去后窗户的道路堵死,擅自改变历史原状。2007年12月4日,在证人白某的见证下,自愿写下协议书,答应保证在我房后原是自然通道的半截门上开一个小门,便于我通行。被告房子盖好后,迟迟不履行承诺,要求二被告履行在我房后半截墙上开一小门并给把钥匙的诺言,不影响我通行权、采光权。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所住房屋不在一道街,更不在一个院,我的房后有条12米长的夹道,该夹道已存在七十年以上,在土地未收归国家所有时,该夹道土地归我所住的房屋所有,2007年12月以前,原告从来对该夹道未主张过任何权利。1993年我在夹道东5米处垒了一个隔墙,与该夹道有关联的所有住户都知道,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直到2007年我拟改造房屋时,原告趁人之危才提出不合理要求;2、我所住房屋所有权归我岳母所有,我岳母从未授权我和任何人签订协议,在我改造房屋施工时,原告多次设置障碍,我与原告所签协议,是在原告的威胁下的无奈之举。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居住在本市X街X号,被告居住在本市X巷X号,原、被告双方住房后墙有一胡同,现被告在胡同垒了一道墙,2007年被告拟对所住房屋进行改造时,二被告于2007年12月14日书写书面协议一份内容为“后胡同墙开个小门,给赵某某家钥匙一把,二楼楼口开一个扁窗户(由我负责),郑某某、王某乙,12月14日,证明人:白某。”由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承诺,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房产证书、协议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进行房屋改造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协议,但在房屋改造完毕后,并未实际履行协议内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所签协议是在原告威胁之下的无奈之举,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乙、郑某某按照其2007年12月14日所签协议,在本市X街X号、后保定巷X号原、被告双方所居住房屋后墙后胡同(被告所垒的墙上),开一个小门,并将钥匙一把交给原告,不得妨碍原告通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德亮

审判员王某忠

审判员毛庆昕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