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胡某,女。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经别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后生一女孩叫陈某怡。婚后夫妻经常吵闹,性格不和,被告在生女孩之后二十天就离家出走,到现在全无音信,把孩子丢下不管,像这样的母亲心太狠,对我也是抛弃,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求:1、与被告离婚;2、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出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23日在光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正月23日女孩陈某怡出生,2009年农历2月1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两本、陈××、陈××、陈××等人及光山县X街道办事处三里桥村民委员会共三份书面证明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生一女孩,说明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其理由是被告离家出走且不与原告联系,从被告离家出走之日可视为原、被告分居之日,但至今原、被告分居时间不满2年,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附随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敏生

审判员饶祖德

审判员方明星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