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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男,系河南全为(略)事务所(略)。

被告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献明,被告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二人相识,2003年3月结婚,2004年10月生一女儿。二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发生纠纷,现二人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分割共同财产,平分债务。

被告钱某某辩称,我们感情还在,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2003年3月举行婚礼,2004年10月生一女孩李某梦,2007年12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李、钱某情一般,今年正月初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后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孝虹

审判员张明光

审判员丁胜明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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