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乘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X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该公司技术科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有凤,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春琳,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市乘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风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杨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某于2000年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为“手动复位热敏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2月17日授予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略)。X。杨某指控乘风公司生产的KSD-“003”湿煲温控器侵犯了其“手动复位热敏控制器”实用新型专利权,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乘风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3、在《浙江日报》、《宁波日报》及阿里巴巴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4、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乘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杨某ZL(略)。X专利权的KSD-“003”湿煲温控器。
二、乘风公司于2005年9月1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给杨某人民币(略)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均由乘风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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