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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法院: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255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孙某然(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各异、家庭琐事经常口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孙某然(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生活,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育费。

三、共同财产自行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静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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