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松原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靳平,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08年4月10日,原告因外伤入住被告医院,经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同年4月15日自动出院。2008年8月15日原告又入住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与被告此起纠纷经松原市医鉴会鉴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松原市中心医院负主要责任。现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各项赔偿款共计x.32元(其中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原告不再以此纠纷为由向被告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松原市中心医院于2009年1月1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x.32元(其中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协议生效后,原告不得对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提起任何赔偿请求。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被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静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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