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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某某与长岭县太平山镇新太平山村民委员会之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7月5日,我从太平山镇X村购买杨树。该杨树是任小铺屯东到东大桥乡X路林,总计700多棵,成材的杨树按600棵计算。当时是我和北太平山村签定了买卖合同,共计花x元。后来北太平山村与原太平山村合并为新太平山村。新太平山村委会认为当时的买卖价格偏低,于2007年要求与我解除合同,答应给我返还价款x元,我没有同意。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同时要求被告履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林权证。

被告辩称,2002年-2003年期间北太平山村X村计划合并为新太平山村,这段时间村委会是两套班子。2004年7月3日新太平山村委会经选举姜玉贵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当选后即上任。在此之前姜玉贵实际已经负责村委会主任工作一年。新太平山村成立后,原太平山村支部书记杨海富任新太平山村党支部书记,原北太平山村支部书记单福龙任新太平山村党支部副书记。2004年7月5日单福龙代表北太平山村与原告签订了杨树买卖合同无效。2005年6月以后,北太平山村任小铺屯62名社员联名上访到县纪检委和信访局,认为该杨树买卖合同价款过低,对单福龙是否有权签订该合同进行质疑。经县纪检委、太平山镇纪委核实,对单福龙进行了党纪处理,免去村支部副书记职务。建议由新太平山村委会收回该杨树的所有权。新太平山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宣布收回该杨树的所有权。因此原告与单福龙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为原告办理林权证。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5日,原告从太平山镇X村购买杨树。该杨树是任小铺屯东到东大桥乡X路林,总计约660棵。价款共计x元。该合同由原北太平山村支部书记单福龙与原告签定。单福龙承认合同书加盖的是北太平山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该公章是盖在空白纸张上,后添写的文字。被告方提供的合同代书人于德国出证交款收据的日期是提前一整年。被告方提供村民代表出证关于召开买卖该树的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的名章是后盖的。原告购买杨树的价款x元进入太平山镇农经站新太平山村X年第2册会计凭证账册,建账日期为2005年5月20日。2002年-2003年期间北太平山村X村计划合并为新太平山村,但这段时间村委会是两套班子。2004年7月3日新太平山村委会经选举姜玉贵当选为村委会主任,选举后即上任。原太平山村支部书记杨海富任新太平山村党支部书记,原北太平山村支部书记单福龙任新太平山村党支部副书记。被告称2005年6月以后,北太平山村任小铺屯62名社员联名上访到县纪检委和信访局,认为该杨树买卖合同价款过低,对单福龙是否有权签订该合同进行质疑。太平山镇纪检委2007年1月10日建议由新太平山村委会收回该杨树的所有权。新太平山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宣布收回该杨树的所有权。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同时要求被告履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林权证。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与单福龙签订的合同无效,也不能为原告办理林权证。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北太平山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杨树买卖合同,盖有北太平山村委会公章,双方从形式上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关于村民代表大会记录,村民代表的名章虽是后补盖,但无法证实村民代表在当时的情况下不是自愿行为。原告的买树款经审核进入太平山镇农经站的会计凭证账册,被告新太平山村委会未行使权利制止,应视为对该项收入的认可与默认。被告方提供的合同的代书人于德国出证交款收据的日期是提前一整年,与太平山镇农经站将该卖树款进账日期互相矛盾,本院无法确认。太平山镇纪检委通知被告新太平山村委会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新太平山村委会未按法定程序请求该合同无效,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视为对该合同效力的默认。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林权证,属被告应尽协助义务,本院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某某与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杨树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应全面履行合同。

二、被告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合同性质,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诉争林木林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耀辉

代理审判员孙景富

代理审判员杨德文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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