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邵阳市国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国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食品总公司车队内。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刘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唐武林,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阳市国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赢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赢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唐武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0日,国赢房地产公司与邵阳市宝庆食品公司13户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国赢房地产公司采用包工包料大包干形式承建邵阳市大祥区三八亭新建村X号工程(原宝庆食品公司宿舍楼),建成后宝庆食品公司13户有优先选择住房权,并按460元/平方米的价格支付购房款给国赢房地产公司,13户全部安置后,该工程剩余的房屋及第一层房屋产权归国赢房地产公司所有。该工程完工后形成了长约6米,宽约4米,深约5米的水泥坑,该坑一面是住房门面墙,其它三面均由水泥砖混砌成,四周未修建护栏,亦未采取其它相关有效的安全措施。2008年3月18日下午5点钟左右,刘某某在新建村X号工程处玩耍时跌入了该水泥坑内,造成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和额部皮肤裂伤。事后刘某某在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9天,住院及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x.14元。刘某某在住院期间,24小时均需2人陪护。2008年11月11日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分别作出邵中兴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X号伤情检验及伤残等级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2008)临咨字第X号咨询意见书,鉴定刘某某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所受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并建议择期进行左膝矫形术,费用预计8000元左右,休息3个月。刘某某花费各项鉴定检验、会诊等及鉴定费用共485元。国赢房地产公司所承建的大祥区三八亭新建村X号工程在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办理房屋质量验收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国赢房地产公司作为本市大祥区三八亭新建村X号工程的承建方,该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即国赢房地产公司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赢房地产公司在该工程并没有得到房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其行为违法,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国赢房地产公司应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对在修建该工程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水泥坑,应该知道存在安全隐患,从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安全防范。因此,国赢房地产公司明知该坑存在安全隐患,却疏于管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刘某某跌入该坑内,造成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和额部皮肤裂伤,国赢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应履行其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安全。刘某某法定监护人在明知水泥坑存在安全隐患,对刘某某在坑处玩耍听之任之,不加管束,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刘某某的损害后果,以其监护人承担30%责任、国赢房地产公司承担70%责任为宜。国赢房地产公司辩称在工程竣工时曾向业主表示应将新建村X栋前的水泥坑用水泥板盖好或修建护栏,业主没有同意,水泥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业主,应由业主承担因该水泥坑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国赢房地产公司与邵阳市宝庆食品公司13户住户所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邵阳市宝庆食品公司13户住户全部安置后多余的房屋及第一层房屋产权归国赢房地产公司所有,国赢房地产公司有权自行处理,因此其辩称理由与该协议矛盾,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在其对水泥坑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时受到邵阳市宝庆食品公司13户住房的阻挠,同时国赢房地产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水泥坑系邵阳市宝庆食品公司13户住户共同所有,因此对其所辩观点,不予采纳。刘某某因此次受伤所受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x.14元(第一次住院x.95元+第二次住院5097.19元+门诊费用1008元);(2)护理费:按2008年湖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x.20元÷12月÷30天×护理时间19天×2人=1458.9元;(3)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2元/天×19天=128元;(4)残疾赔偿金:2008年湖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x.20元×20年×20%=x.8元;(5)鉴定费485元;(6)后期治疗费8000元,共计x.84元。刘某某请求赔偿交通费200元,因未提供正式票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刘某某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已包括在残疾赔偿金之中,因此对其诉求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不予支持。根据责任划分,国赢房地产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x.84×70%=x.69元,因此对刘某某要求国赢房地产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x.69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邵阳市国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因人身损害所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69元(x.84×70%=x.69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国赢房地产公司不服并上诉称,上诉人与邵阳市宝庆食品公司13户住户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定由上诉人承建三八亭新建村X号集资房,该工程于2006年8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房屋交付时,上诉人曾向13户业主提出将屋前的水泥坑覆盖或修建护栏,但业主未同意。该房屋交付至今已经2年之久,水泥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业主,业主应承担水泥坑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不应由房屋的承建方即上诉人承担责任,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被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原判仅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明显偏轻,其监护人应与业主承担同等的责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某,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书,现场照片,建房协议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上诉人国赢房地产公司与邵阳市宝庆食品公司13户住户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国赢房地产公司承建三八亭新建村X号住宅楼房,但房屋建成后上诉人未经验收合格即将房屋交付给住户使用,并留下了因建房而形成的水泥坑。该水泥坑深约5米,处于行人必经之处,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上诉人在房屋竣工后对水泥坑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未尽任何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被上诉人刘某某跌入坑内受伤,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上诉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其曾经与13户住户协商为水泥坑加装护栏或者将该坑覆盖,13户住户未同意,但上诉人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刘某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失足跌入水泥坑并造成损害后果,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判确定由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380元,由上诉人邵阳市国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毛海玲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