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苏某某盗窃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苏某某到本村刘XX家玩时,趁刘XX收拾餐具让其帮助照看小孩之机进入卧室,将刘XX家卧室床头柜里面的邮政储蓄存折和卡盗走。2010年4月19日17时许,苏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X乡邮政储蓄所签刘XX的名字取走现金3000元自用。案发后,2010年5月5日赃款已追退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0年4月份上旬某天上午,被告人苏某某到本村刘XX家玩时,趁刘XX收拾餐具让其帮助照看小孩之机进入卧室,将刘XX家卧室床头柜里面的邮政储蓄存折和卡盗走,银行卡上有存款7525.74元。2010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X乡邮政储蓄所以刘XX的名义取走现金3000元自用。随后将存折和银行卡丢弃于一水坑内。案发后,2010年5月5日被告人将赃款3000元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苏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蒋XX、刘XX、李X、杜XX、苏XX、邢XX等人证言,银行证据材料,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领条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苏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缴赃款,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苏某某刑期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文军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马学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