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诉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做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7月22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公告送达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在2004年8月参加了原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成为股东,缴纳投资额x元,2008年5月原告以x元价格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某,约定2008年6月30日将转让款x元现金给付,但是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x元股权转让费以及违约损失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董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河南瑞华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表,证明原告股东身份,以及股权数额;3、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原告以x元价格将自己名下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是为对质证权力的放弃。

被告张某某没有证据提交。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说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董某某原系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4年出资额x元,占有公司股份4%。2008年5月12日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共计三份,约定原告自己名下4%的股权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某。约定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6月30日在工商管理机关股权转让完毕,并于当日由被告将转让款以现金方式给付原告。股权转让后,被告并没有按时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原告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被告张某某就原告在原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约定了转让价格,该协议并且已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完成了股权变更。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转让款x元,因此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股权转让款x元;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晓勇

审判员杜春晖

审判员张莉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马文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