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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2080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国某某,女,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来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某(X年X月X日生)。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夫妻感情破裂。共同财产楼房一栋(位于前郭县X镇,面积120平方米,价值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国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楼房一栋(位于前郭县X镇)归被告国某某所有。

四、个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来秋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显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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