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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慎某某与被上诉人前郭县蒙古族中学、被上诉人前郭县诚信拆迁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蒙古族中学。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诚信拆迁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慎某某与被上诉人前郭县蒙古族中学、被上诉人前郭县诚信拆迁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慎某某、第一被上诉人前郭县蒙古族中学委托代理人韩某甲、第二被上诉人前郭县诚信拆迁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上诉人慎某某回迁的楼房,没有达到回迁协议约定的标准,双方是否有新的约定,上诉人实际损失多少应予查清;原审上诉人起诉状中主张协议无效,其代理人又以签订的协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原审并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案件性质行使释明权固定诉讼请求后予以审理;第二被上诉人诚信拆迁公司是接受第一被上诉人的委托与上诉人签订拆迁协议和回迁协议,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一并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二审诉讼费281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慎某某。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七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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