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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3月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3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怀疑妻子刘景香与李春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持刀到李春光家,将李春光和刘景香堵在李家屋内,马某某欲进屋找李春光理论,刘景香出来阻拦,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马某某将刘景香扎伤,随后用刀将拉仗的李春光母亲王某某扎伤,刘景香经120急救车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人马某某便拨打110投案。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宋仁财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媳妇刘景香与我们屯李春光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9年2月28日晚5点多钟,刘景香去李四家呆了能有十多分钟又回来问我咋不去整手机,我说看完电视再去,她就走了。我看她是往李春光家方向走了,我就怀疑她是想看我在不在家,她又要去李春光家,她走了能有十多分钟,我就在我家走廊的鞋架上把我家的一把剔骨刀拿起来别到我的后腰上了,我要去找李春光谈谈,我拿刀的目的是给自己仗着点胆,我怕去后李春光打我。我走到李春光家附近时,看到李春光家电视闭了,我先到李四家,看我媳妇刘景香和李春光都不在,我就到李春光家拉门,门是插着的,我就敲窗户,我听到刘景香在屋里跟李春光说你看又来了,我让李春光给我开门,李春光问我要干啥,我说我要和他谈谈,过了能有一分钟,刘景香给我开的门,开门以后我要进屋找李春光谈,我媳妇刘景香堵在门口不让我进屋,这时李春光的母亲也过来了,我就把刀从腰后拿出来了,我用右手拿刀,跟刘景香面对面,我要进屋,她用双手抱着我往出推我,在斯巴过程中,我也不知道是啥时候用刀扎在刘景香身上了,刘景香抱着我的腰边往出推我边说:马某,你都把我扎坏了,咱们回家吧。我骂她并把她推坐在地上了。我接着就用手和砖头砸李春光家窗户的玻璃,让他出来和我谈谈,我回头看刘景香又站起来了,往前走了两步倒在他家窗户下了,刘景香的嘴里也出血了,我觉得刘景香伤的挺重,我就让李春光赶紧出来拿钱给刘景香看病。我骂李春光说:你不出来我就点你家的房子,我杀了你。我拿刀往屋里进,李春光的母亲在门口挡着我不让我进,跟我说:你媳妇自己愿意来的,我就扎了李春光母亲大腿一刀,又把他整倒了。我进屋后,李春光从窗户跑了。这时,我连襟宋仁财来了,跟我说刘景香伤的挺重,我和宋仁财把刘景香抱到屋里的炕上,我看她不行了,身上都是血,也没看伤到哪,我就想找李春光扎死他,我到李四家去找,从窗户看屋里没人就没进屋,没找到李春光,我给靳老三打电话,让他找救护车,我又回到李春光家,用宋仁财的手机给110打电话说我把我媳妇捅死了。不知是谁把我们屯的医生修文找来了,修文说给刘景香外面打了止血针,里面打不了,让我在外面等救护车,我就回家把带血的棉袄换下来,把刀扔到我家南墙外的檀木堆里,又拿4000多元钱回到李春光家等救护车,准备给刘景香看病,救护车来了,看到刘景香死了,我也没走,等公安局的人来后我就投案了。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09年2月28晚上6点半左右,我在家里呆着,就听见后院我儿子李春光家院里有人吵吵,像是打仗的声音,我就到李春光家院里去看了,就见马某(马某某)用砖头、拳头砸李春光家的玻璃,边砸边骂他媳妇刘四和李春光,他说:刘四X你她的,你他妈的出来。就这样他媳妇刘四就出来了,刘四出来后说:别在这吵吵了,多砢碜呀,走吧,咱们回家吧。马某说:我他妈把李四杀了得了。刘四就推马某说:走吧,咱们回家吧。马某说:回他妈什么家,我他妈的连你也杀了得了。他俩就斯巴在一起了。是什么时间扎的,怎么扎的,我就不知道了。我在外屋门那儿堵着门,我看马某手里拎着刀,怕他真进屋把李春光给杀了,马某奔我来的时候我才发现刘四被扎倒在地上了。马某过来骂我让我让开,我当时就倚着门,怕他把我儿子杀了,他看我不躲开,就用刀扎我左腿一刀,我也没太在意,就是不让他进屋,马某看我不躲开,就两只手抓住我的肩膀就把我轮到一边去了。他进屋的时候,李春光倚着门,他踹门也没有踹开,就开始在厨房砸锅和锅盖,我一听他在厨房砸呢,我就把窗户拽开了,让李春光赶紧跑,李春光就从窗户跳出来跑了。李春光跑了以后,马某也跑了,他们都跑了之后我才感觉到我的腿疼,我一摸出了挺多血,家里人赶紧把我送到市医院包扎的。等我包扎完回来听说马某把刘四扎死了。

3、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8日晚6点钟左右,我喝完酒在我家的东屋炕上躺着呢,刘景香到我家来说:你把从我借的50元钱给我。我说:行。我还没等给她钱呢,他男人马某就来了,在我家东屋窗户前跟我说:开门。我说:没挂门。接着,刘景香就出去了,我就听到外面“唉呀”一声。我在屋里没出去,就听到外边刘景香与马某厮打的动静。马某说:杀了你,都给你们杀了。我在屋里把烧火棍拿起来,我害怕马某进来杀我,我拿个烧火棍防身。我妈来了,在外屋门口挡着,马某进不去屋,就用砖头砸我家东屋的窗户,进到我家厨房,踹我家屋里门没有踹开,我害怕他进到屋里,我就倚着门,他就开始在我家厨房砸东西,我妈在窗外把窗户给我打开了,我就跑了。

4、证人宋xx的证言,2009年2月28日晚6、7点钟的时候,我到我们屯李四家能有半个多小时,黄金才媳妇裴秀荣到李四家找到我,他把我找到外边跟我说:你连襟马某某跟他媳妇在李春光家打起来了,你快点过去看看。李四是李春光的兄弟,他们两家是前后院,我便到李春光家了,到他家院里,看到我小姨子刘景香在李春光家的东窗户下边躺着呢,我到她跟前扶着她坐了起来,我问:你咋样了。她跟我说:姐夫,我不行了,马某(马某某)扎了我一刀。我问:扎到哪了她说:扎到我肋部了。我用手一摸,身上都是血,血都发粘了,而且左肋部有冒气的声音。我看到马某某在李春光家厨房,我便把刘景香放在地上,我进到厨房看见马某某手里拿把刀,李春光在东侧的屋里倚着门,不让马某某进屋,马某某用手把东屋的门玻璃打碎了,里屋的门也没开。马某某在厨房拿起一个水桶先砸的锅,又砸的玻璃,李春光跳窗户便跑了。我对马某某说:你看看你媳妇,被你扎成啥样,是不是扎死了。马某某到外边看他媳妇,他媳妇已经不能说话了,马某某就不知道怎么办了,问我:姐夫,你看咋整呀我说:赶紧抢救。这时,我们屯的医生修文来了,我跟别人把刘景香抬到李春光家屋里,修文把刘景香的衣服掀起来,看到左肋部出血了,伤的挺重,他说:我治不了,一会儿120来赶紧送医院。马某某说修文:你看能不能抢救过来,可别让她死了。修文说:我抢救不了。修文用一块布按到刘景香的刀口上了,马某某当时也没走,等着救护车来,救护车来以后,医生看到刘景香瞳孔扩散了,人已经死了。马某某说:我投案自首,我也不跑,怎么判我认了。马某某用我手机x打110报警说:我把我媳妇扎死了,你们来吧。

5、证人裴xx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8日晚6点多钟的时候,我到李四家溜达,我到他家后侧上厕所,听到后院李春光家院里有人吵吵,我听马某某招呼李春光说:你出来,给看病。我就往李春光家走,走到李春光家大门口,我也没进到院里,我看到马某某媳妇刘景香在李春光家窗户下面躺着呢,马某某用手打李春光家东屋的玻璃喊李春光:你出来,给看病。我看到李春光的母亲也站在东窗户下,站在外边院里,我就回到李四家,马某某的连襟宋仁财在李四家,我把他招呼出来了,我说:刘景香在李春光家的窗户下边躺着呢,你过去看看吧。宋仁财便去了。

6、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8日晚6点多钟,我们屯的马某某到我家来找我哥李春光,到我家东屋窗外,我正在那站着呢,他问我哥在没在我家,我说没在,他说我上你家东屋看看行不行,我说你看吧。他也没进屋,就走了。过了几分钟,我妈王某某就从我家东边回来了,我看她左腿瘸了,左大腿外侧有血,裤子上有一个2、3厘米长的口子,我就问我妈咋的了,我妈说让马某给扎了,我问我妈马某因为啥扎她,我妈说马某疯了,得谁扎谁,我就赶紧领我妈上医院看病去了。

7、证人邵x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景香的表妹。2009年2月28日晚6点多钟,我到我屯裴景东家串门,他家没人,我便往回走。走到李春光家南侧的道上,看到我表姐刘景香到李春光家去了,我看到她进屋了。年后,初六的时候,我母亲刘芹跟我说过,刘景香干缺德事,跟李春光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母亲当时挺生气的。当时我看到刘景香到李春光家,我就想起我母亲说的话了,我想刘景香怎么又去李春光家了,我给我妈刘芹打电话说:你管管你侄女吧,你说过她,她怎么又到李春光家去了我当时也想确认一下刘景香与李春光到底有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我就进院想在窗下听听,我走到他家西窗户下,看见东窗户挡着窗帘,屋里打着电视有亮,西窗户下有碎柴禾,我踩着走道时有动静,我没敢走到东窗户下就出来了。出来后,我从李春光家南侧道往东走了能有10多米时,碰到我姐夫马某(马某某)往西走,我问他干啥去,他说到姜四家溜达去。我俩也再没说什么,我就往东走,他往西走了。等10多分钟以后了,我听说马某跟他媳妇干起来了,我到李春光家看到刘景香躺在李春光家东窗户下,我当时挺害怕的,就走了。

8、证人修x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8日晚上6点多钟的时候,我屯纪老三给我打电话说:马某把他媳妇扎坏了,挺重的,你快到李四家。我便到那了,到李四家跟前知道马某媳妇在李春光家,看到马某媳妇在李春光家的东窗户外2、3米处,头朝北,脚朝南躺着,当时天挺黑的,我也看不清伤到哪了,我叫上跟前的宋仁财他们把刘四抬到屋里,宋仁财他们就把刘四抬到李春光家屋里的炕上,头朝东,脚朝西平放着,我看到刘四的上衣已经是解开的,胸前戴着乳罩,左肋部离乳头能有3、4公分处有一刀伤,脂肪外露,都不往出淌血了,马某问我:到底死没死,抓紧救。他还说:谁让她先出来了。我看到刘四的瞳孔已经散了,人已经死了,我看到马某挺激动的,拿一个水桶砸屋里的东西,我为了稳定他情绪说:你媳妇还活着,抓紧找120急救,我在屋里炕上拿了一个线衣放到伤口上。马某还说:我媳妇死了,我就把房子点着了,把这当坟地。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来了,急救的大夫到屋里一看,刘四已经死了,我就回家了。

9、证人纪xx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8日晚上6、7点钟的时候,我从李春光的弟弟李四家出来,刚走到房东的道那,看到马某某从北边跑过来了,马某某说:你快给医院打电话。接着他又往李春光家去了,见到马某某之前我已经听说了,在李春光家马某某把他媳妇扎了。我用我的手机x给我们屯大夫修文打电话说:你赶快来,马某(马某某)把他媳妇扎坏了。我又用我手机给120打电话,我就到屯外接120急救的车来,我接到120急救车,把120急救车领到李春光家,马某当时也在那了,马某跟大夫说:有一线希望,你们也得抢救。120急救大夫测马某媳妇的心电,马某媳妇已经死了。

10、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刘景香是我侄女。正月初四的晚上9点多钟,我和我丈夫邵会忠在家,马某某和刘景香来到我家,他俩进屋后,马某对我和我丈夫说:二姑,我和刘四打仗了,刘四干不是人事了。我问我侄女刘四是怎么回事,刘四说:都是你们把我逼的,我和马某没感情了。马某说“刘四干不是人事了”的意思就是刘四有外遇了。

11、法医鉴定结论载明:(1)、尸表检见死者刘景香左胸部液中线平第三肋间有一横行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深达胸腔,解剖见死者左胸部肌群出血,左肺见两处相贯通创口,上腔静脉见一创口,左侧胸腔内见大量不凝血及凝血块。(2)、根据检验所见,尸体失血征象明显,故其应被他人刺创致左胸部开放性损伤,肺破裂,上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结论为:刘景香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害人王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13、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行凶时所用凶器及马某某行凶时所穿衣服。

14、前郭县公安局110接处警信息登记单,证实报案人为马某某。

1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无前科劣迹。

16、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被捕经过。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结合被告人的口供,足以证明被告人马某某伤害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自首、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董小红

代理审判员刘洪霞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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