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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信用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大发轮胎商店、松原市第一金属门窗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前执字第475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信用联社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崔某,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x-3。

第一被执行人前郭县大发轮胎商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第二被执行人松原市第一金属门窗厂。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信用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大发轮胎商店、松原市第一金属门窗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日作出(1996)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单位解体,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王某颖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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