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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0年11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5年10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6年1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刚开始在一起夫妻感情还可以,2008年元月29日生完孩子后,被告经常不回家,没有负担起做父亲的责任,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男孩黄某哲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黄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并恋爱,2006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名叫黄某哲。原告称2008年春节过后,其与被告未再联系,也未再见到被告回家,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原告称其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略)的房屋一套,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但自从黄某哲出生后,被告经常不回家。被告于2008年春节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男孩黄某哲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暂由原告抚养。关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无法查明,在本案中不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二、婚生男孩黄某哲暂由原告赵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顺义审判员王翔宇

审判员田家恺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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