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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周口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解除挂靠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立民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周口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解除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未签订过任何挂靠合同,只签订过车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上诉人处,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解除挂靠合同纠纷,不是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故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好顺

审判员张述涛

审判员刘连忠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付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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