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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沁阳市华隆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华隆实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毋胜利,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沁阳市华隆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沁阳市华隆实业公司立即支付借款本息700万元;判令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抵押权受偿;沁阳市华隆实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缓缴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诉讼费,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宏昌意诺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杨柳

审判员薛秀兰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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