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敏,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涛,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居住地广西省玉林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与被告倪某某、王某某、张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医疗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的民事诉状现未送达给上列被告,上列被告亦未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被告方在本案中亦无提起反诉,故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5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承担。
审判员杨书水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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