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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548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以虚假的陈某身份,在与被害人宋××起承包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七里河生态治理工程第八合同段K11+900、K12+300拦水堰、岔河桥防护工程等三个单项工程时,虚构事实,以多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方法骗取宋信高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宋××陈某、证人段××、盖××证言、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程施工协议、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将赃款二万元退回公安机关。本院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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