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规办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07年10月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补发从2003年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的生活费x元,给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按月发给养老金,并补办医疗保险手续。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7)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明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任治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某某从1966年始在本村干电工,1982年到温县X镇农电管理站工作,主要负责本辖区X路维护和收取电费,1985年到温县电业局所属温县X镇电管站从事辖区X路维护工作。被告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系原温县电业局改制而来。2000年开始,原温县电业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进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对农村电工进行精简。2001年4月,原温县电业局根据原告的月工资487.5元和原告的工龄35年,按照每一年工龄支付原告一个月的退职补助费,支付原告款x.5元。之后原告李某某继续在祥云镇电力管理所工作到2003年1月,月工资340元;此间,其工资由被告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之后,原告不在祥云镇电力管理所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5月5日,原告李某某申诉至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补发2003年1月至2007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x元,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工资707元的90%按月发放养老金636元,补办医疗保险手续。同年8月2日,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温劳仲裁字(2007)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补发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1日期间的生活费的请求,因被诉人在申诉人离开岗位后,一次性支付了退职补助费,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申诉人要求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工资90%发放养老金,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请求,申诉人未提出相应的证据,本会不予支持。裁决如下: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曾系农村电工,1985年开始在温县X镇电管站工作至2001年4月,此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纠纷系企业改制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且被告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原告退职补助费,原告亦已认可领取。之后虽然原告又在温县X镇电力管理所工作到2003年1月,但此系退职后的临时返聘。因此,原告认为自己在被告处工作三十余年,被告应根据原告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标准给原告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补办医疗保险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从2003年1月起已不在温县X镇电力管理所工作,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从2003年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的生活费x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上诉称,李某某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某同单位的其他职工一样,同工同酬,按时上下班,同亦工亦农的电工有着原则的区别。并且李某某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其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确定退休退职金数额发给退休金、办理医疗保险手续、补发从2003年1月至2007年月期间的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误裁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还重审。

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李某某虽从事农村电工多年,但依国务院(1999)年X号文件在进行农村电力改革中未被录用,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并非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审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李某某与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否给李某某按月发放养老金、补发生活费、补办医疗保险手续。

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李某某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李某某工作期间,被上诉人给李某某发有工作证、出门证、工资卡,李某某和电管所职工一样,按时上下班,同工同酬。李某某于2001年又被返聘后,一直工作到2003年1月。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不是被上诉人单位的职工,是农村电工,李某某因国家有关政策原因被辞退,并非被上诉人将李某某辞退。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李某某认为,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给李某某按月发放养老金、补发生活费、补办医疗保险手续。被上诉人支付给李某某的x.5元,应该作为李某某退休后的补助金,不应该作为李某某退休后的养老金。李某某要求发放退休金、办理医疗手续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不应该给李某某按月发放养老金、补发生活费、补办医疗保险手续。一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上诉人李某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是上诉人李某某在2001年4月领取了一次性补助款之后到2007年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了仲裁时效。

当事人除原审提供的证据外二审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李某某曾系农村电工,从1985年至2001年4月期间在温县X镇电管站工作,后因农村电力改革未被录用,并领取了退职补助费,该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企业改制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李某某后虽被临时返聘,在温县X镇电力管理所工作到2003年1月,但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发放了工资。因此,李某某请求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发从2003年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的生活费x元、给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按月发给养老金、补办医疗保险手续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卫光祖

审判员侯顺利

审判员张红卫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