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二兵、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10年4月4日,被告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豫x号牌三轮汽车沿官桥至南姚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某大道南姚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与被告杜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其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其无责任。

被告王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同意赔偿,但无经济能力。被告杜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要求的费用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情况。2、济源市肿瘤医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各1份,证明其住院29天,住院期间为1级护理。3、济源市肿瘤医院收费单据、一日清单、门诊票据,证明医疗费为x.72元。4、误工费1160元,提供建筑队2009年11、12月、2010年3、4月份工资表4份及建筑队王某的证明,证明其日平均工资为40元及其因交通事故未上班。5、护理费1803.8元,由其丈夫张正强及女儿张小趁护理,分别按50元/天、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元/天计算29天,提交张正强2010年1-3月份工资表及误工证明及张小趁的户口簿。6、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435元,均按15元/天计算29天。7、交通费200元,无单据。

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医疗费无异议,对其余费用要求按法律规定计算。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系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4月4日19时20分,被告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豫x号牌三轮汽车沿官桥至南姚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某大道南姚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与被告杜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载原告吴某某)沿黄某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致使吴某某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原告随即被送往济源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5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为全2、服药物治疗3、不适随诊。后该事故经济源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吴某某无责任。原告吴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x.72元。2、误工费1160元。3、护理费1803.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435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杜某某(后载吴某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吴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王某某与吴某某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吴某某的损失共计x.52元。吴某某乘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未戴安全头盔,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确认吴某某自负10%责任为2280.95元,余款x.57元,由王某某承担70%为x.99元,杜某某承担30%为6158.57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200元,无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x.99元;

二、被告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6158.57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赔偿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系缓交),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131元,被告杜某某负担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霞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姚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