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7目2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持尖刀到郑州市郑东新区X街家家乐超市,以买东西为由把门敲开,持刀威胁超市老板韩ⅹⅹ并将其50元现金抢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韩ⅹⅹ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