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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林某某与钟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钟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4年2月22日未经原告同意,原告儿子林某国将原告的0.6垧承包地转让给钟某某。现经长岭县X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该0.6垧承包地由原告经营,被告拒不同意,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0.6垧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询问,被告同意返还原告该0.6垧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要求原告返还土地转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双方争议的0.6垧土地经营权2010年起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返还被告土地转让费8300元,此款于2009年5月4日一次付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常立彬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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