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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晏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晋红,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言东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08)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晋红、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波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王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期间与晏某某相识。1998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7月30日,王某某与晏某某在卢氏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2O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晏某。婚后,晏某某继续外出打工。2006年王某某带儿子到广东省与晏某某相聚。同年9月份,因为孩子哭闹,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将儿子晏某留在晏某某处,一人回卢氏生活。后晏某某曾两次回卢氏,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07年春节后,晏某某又继续外出打工。王某某于2008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时,王某某称他们是男到女家落户,婚用房是其父母的,结婚陪嫁财产有:四开门(二件)衣柜一套,双人床一付(含二个床头柜),组合沙发一套(一入座、二人座、三人座各一件),电视柜一套(三件),玻璃纲茶几一个,25寸TcL彩电一台;婚后购“雨洁”牌双桶洗衣机一台,“世纪鸟”牌电动车一辆。因王某某信奉基督教,而晏某某信仰佛教,双方常为信仰问题发生争吵。另查明,王某某与晏某某婚后所生一子晏某现在随晏某某一起生活至今。

原审认为:王某某与晏某某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在信仰、性格上存在差异,且晏某某长期外出打工,造成双方长时间分居,相互之间交流、沟通较少,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王某某提出离婚要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王某某与晏某某离婚。二、婚生一子晏某由晏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直至晏某18周岁,在每年十月一日前支付一年的抚养费。三、王某某陪嫁财产有:四开门(二件)衣柜一套,双人床一付(含二个床头柜),组合沙发一套(一入座、二人座、三人座各一件),电视柜一套(三件),玻璃纲茶几一个,25寸TCL彩电一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四、婚后财产中“世纪鸟”牌电动车一辆归王某某所有;“雨洁”牌双桶洗衣机一台归晏某某所有。案件诉讼费4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00元,由王某某、晏某某各负担350元。

晏某某上诉称: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前长达五年的相恋和酝酿,夫妻感情甚佳。婚后,夫妻之间相互关心体贴,生活美满幸福。婚生子晏某患有先天性智能痴呆,王某某为逃避母亲的责任,才提出离婚要求,只要其放弃离婚念头,双方多沟通、多关心孩子的健康,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另外,原审公告送达文书是程序不当。因此,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二审驳回王某某的离婚请求。

王某某辩称:我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当初基于同情,在晏某某患乙肝期间,陪其看病并给予安慰。生了孩子后没有上班,晏某某以工作不稳定养不起我们母子为由,让我们在家而自己在外打工,与别的女孩热恋,对我们母子的生活和医疗费用迟迟不给,在网上称我为前妻,我们和好已不可能。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晏某某与王某某从相识相知到谈婚论嫁,是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的,结婚后,应当珍惜和呵护双方之间的感情。但面对繁杂的家庭生活,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和很好处理家庭矛盾,特别是生育小孩后,双方不能很好承担养育孩子的重任,又因家庭琐事常常发生争执和猜疑,加之信仰不同,双方长时间分居又不能及时沟通,更加剧了双方感情的破裂,因此,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晏某某上诉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在聆听王某某的陈述意见后,晏某某不能说服王某某回心转意,双方已失去共同生活基础,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晏某某上诉又称原审程序错误,基于原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晏某某的这一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晏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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