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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不服本院(2003)南行终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南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4月2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收到周某某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唐国土罚字(2002)第X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处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唐国土罚字(2002)第X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赔偿周某某精神上的伤害及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某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时间。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唐法立行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周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周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未收到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唐国土罚字(200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起诉时间不应适用60天的规定,应适用2年的规定。

本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依法于2002年9月18日向周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周某某虽拒签但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况且在2002年12月25日的非诉执行笔录中,周某某亦陈述收到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于2003年4月29日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审对周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作出(2003)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周某某申请再审称,1、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未向其送达唐国土罚字(2002)第X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直至2003年3月21日,方在唐河县人民法院纪检组见到该处罚决定书,知道处罚的内容。2、未占用唐国土罚字(200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的49平方米土地,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缺乏事实根据。3、根据处罚决定,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的是1988年占用土地建房这一事实,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02年9月18日,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效,处罚行为违法。4、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2003年3月21日知道唐国土罚字(2002)第X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后,3月24日即通过邮局向唐河县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5、(2003)唐法立行字第X号行政卷中所存执行笔录内容不属实,是假的,周某某也未在该笔录上签字。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周某某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唐国土罚字(2002)第X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错误,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唐国土罚字(2002)第X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和唐河县人民法院(2003)唐法立行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浩

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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