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

被告余某某,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30日,我与被告协商购买被告货车豫x一辆,交定金x元,之后被告违约,将车卖给息县人,另外交完定金后,我又将车修理花去人民币1300元。诉求被告余某某双倍返还定金x元,赔偿修理费1300元。原告当庭提供被告收取定金x的收条一张。

被告未某某、未某辩。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9年4月30日,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购买被告豫S—x货车一辆,价值20余某元。原告于当日付给被告定金x元。后原告认为被告将货车轮胎换了,被告将车卖给他人等原因致使买卖货车合同未某履行,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协议购买货车,由于双方违约,致使合同未某履行。因此,原、被告均有过错。原告诉称被告更换轮胎因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其诉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收取原告款x元应返还原告。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修理费1300元,因未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法律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某定金款x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臻

人民陪审员胡继强

人民陪审员陈景全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柳亚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