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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陈某在滑县X镇浩创商城二楼东来服饰广场盗窃金盾牌男式裤两条(价值196元)、金鹊来牌女式裤一条(价值118元)、都苑怡人牌女式毛衣一件(价值78元)、时岚金燕牌女式毛衣一件(价值39元),共计价值431元。其中被告人韩某某分得男式裤一条、毛衣一件,被告人陈某分得男式裤一条、女式裤一条、毛衣一件。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陈某依价全部退出赃款。

2010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陈某在滑县X镇浩创商城二楼东来服饰广场盗窃花雨伞牌羊毛衫一件(价值98元)、福来狐牌男式裤二条(价值156元)、红蚂蚁牌皮鞋一双(价值88元)、菲尔拉迪牌女上衣一件(价值158元),后又分别在烧鸡街波司登专卖店、雅鹿专卖店、春天服饰广场盗窃波司登羽绒服一件(价值750元)、金月灵童牌羽绒服一件(价值119元)、赛菲莎娜牌女式皮上衣一件(价值130元),共计价值1499元。被告人韩某某、陈某在春天服饰广场盗窃后逃至门外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盗赃物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XX、张X、郜XX的证言;被害人贾XX、巫XX、胡XX陈某;被盗物品照片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森彪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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