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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22日夜21时许,被告人姬某某与尚xx(已判刑)、姬xx、姬1x(均另案处理)等人因邻里纠纷,与本村的黄xx、黄1x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姬某某与姬1x对黄xx殴打,致黄xx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姬某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x的陈述;证人程xx、杨xx、田xx的证言;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证: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公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扈琳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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