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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郑州华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1706号

原告甘某某,男,生于1991年2月17日。

被告郑州华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郑州华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12日,被告雇佣原告到其公司工作,原告工作一个月后,被告口头通知将原告辞退,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1个月的双倍工资14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舅父当庭陈述原告系在中牟县鑫明木制品厂工作,工资也由该厂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舅父当庭陈述原告系在中牟县鑫明木制品厂工作,工资也由该厂支付,现原告起诉被告郑州华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大凯

审判员赵海涛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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