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与肖某某、张某某借款款纠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常,河南南都(略)事务所(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

郭某某与肖某某、张某某借款款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7)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肖某某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院提起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宛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琳、王晓航出庭。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7)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审判员王中强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