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通无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劲松,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X号丰联广场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飏,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文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美通无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美通无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向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支付许可费用15万元,该款项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收转。
二、案件全部诉讼费由上海美通无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6490元,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收转;二审诉讼费4300元,已缴纳)。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