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周某某,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南方装饰材料市场11区X号店。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纹,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坚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思明区X路鑫利花园X号X号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坚美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坚美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坚美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灿明
代理审判员潘筝
人民陪审员郭伟杰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施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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