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驻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顾磊,北京市久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视视听(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副主任,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上诉人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拍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939元,由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9元(已交纳),由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负担2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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