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抢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自报姓名),男,鉴定年龄:19(±1)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翻译人员刘某英出庭进行了翻译,本院指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会东作为被告人乔某的辩护人。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孙会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乔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在逃)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电业局门前,趁被害人范某某不备之际,乔某打开范某某驾驶的汽车副驾驶门,将副驾驶座上放的咖啡色女式手包抢夺走,手包内装有现金3126元、许昌市蓝海岸洗浴中心会员卡两张(价值1322元)、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价值5783.67元)、许昌县医保卡一张(价值174.56)等物品,破案后追回被抢物品退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已构成抢夺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某系聋哑人犯罪,并自愿认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系生活所迫,请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乔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在逃)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电业局门前,趁被害人范某某不备之际,乔某打开范某某驾驶的汽车副驾驶门,将副驾驶座上放的咖啡色女式手包抢夺走,手包内装有现金3126元、许昌市蓝海岸洗浴中心会员卡两张(价值1322元)、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价值5783.67元)、许昌县医保卡一张(价值174.56)等物品,破案后追回被抢物品退还给被害人。

另查:抢夺物品中的许昌市蓝海岸洗浴中心会员卡不记名,无密码;中国石化加油卡不记名,无密码。许昌县医保卡有密码。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材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物证检验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乔某系聋哑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为生活所迫的犯罪,并已全部退赃,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韩某

人民陪审员樊克智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