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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鹤壁市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0月26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池某某,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闫树香的儿子李某安排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多次骗取闫树香现金共计14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解: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望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10月26日17时42分供述:2007年三四月份,我一个朋友李某某说,闫树香的儿子从部队回来想找关系安排工作,我想到赵某某说他有关系,就答应帮这个忙。我就领赵某某到闫树香家,我们两个都说能将其子安排到国税局。后我到闫树香家说安排工作需给领导送礼八万元,闫树香就给了我八万元现金,以后我又分三次向闫树香要了六万元,共计十四万元,李某某都在场。我给闫树香写有收据。收到钱后,我自己还债用了二万多元,给了赵某某一万多元,下余十万元借给刘某某了。我没有去给闫树香的儿子跑工作,闫树香一直催我安排工作的事,我就一直骗她,说我得了禽流感,在郑州住院。后在淇县X镇被闫树香扭送到公安机关。

2、被害人闫树香2009年10月26日15时24分陈述:2007年三月份,我通过李某某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领了一个自称叫老二的人到我家,说认识省里一个领导能将我儿子安排到鹤壁市国税局。停了两三个月,李某某来到我家说给领导送礼需要八万元钱,我便给了他八万元钱,2007年工作没有安排。到2008年我又催他,他说肯定能安排,又以跑工作为由要走四万元,说等过了奥运会我儿子就能上班,后又说叫等到春节,结果春节后也没有安排。2009年农历五月份,李某某又到我家要走两万元,说是领导旅游用,以上共计给他十四万元,李某某给我写有收据,李某某都在场。今年我一直追问工作的问题,李某某不接电话,他给李某某发短信,说安排工作没问题,他现在省传染病医院住院。后又和他联系不上。一直到昨天我们在高村找到他,我觉得受骗了,就拉着他来公安局报案。

3、证人李某某2009年10月26日17时20分证言:其证明的主要情节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内容印证。

4、借据:证明李某某收到闫树香现金十四万元。

5、手机照片:证明李某某给李某斌手机上发信息情况。

6、淇县公安局刑警队证明:证明李某某诈骗案中,涉及的赵某某查无此人,刘某某多年不在家,家人和刘某某无联系。

7、破案报告:证明2009年10月26日李某某被闫树香、李某斌扭送到公安机关。

8、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主要内容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3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闫树香的儿子李某安排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四次骗取闫树香现金共计14万元,李某某将款据为己有。2009年10月26日,闫树香等人将李某某扭送到淇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闫树香现金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害人将李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并提出控告,由此可以证明司法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詹玉旗

审判员郭玉梅

审判员王士清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甄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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