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春秋广场西侧“生活秀”服装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乙阿玛尼牌7029型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后于逃跑途中被被害人李某乙及周围群众抓获,被盗电动自行车现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张某证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赃,亦可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钥匙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