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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神农实业有限公司獭兔原种场、原审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神农实业有限公司獭兔原种场。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秋民,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神农实业有限公司獭兔原种场(以下简称神农公司獭兔场)、原审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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