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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汉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邮电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江岸区中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

委托代理人魏平,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洛阳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邮电国际旅行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马慧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武汉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洛阳邮电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武汉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洛阳邮电国际旅行社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武汉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洛阳邮电国际旅行社X元地接团费。本协议签订之日付3000元,其余4000元分两次支付,分别7月底、8月底前付清,洛阳邮电国际旅行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和诉讼费用;

二、武汉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如不按上述约定的期限付款,仍应按照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承担支付x元地接团款和利息991.7元及诉讼费用60元,共计x.7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洛阳邮电国际旅行社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武汉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王某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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