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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鸟巢网吧盗窃金士顿牌内存条两个、耕f显卡一块,后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被盗的内存和显卡共价值831元。破案后追回现金831元并已退还给被害人。

2、2010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天地网吧盗窃金士顿牌内存条两个、耕f显卡两块,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被盗的内存和显卡共价值1042元。破案后追回现金1042元并已退还给被害人。

3、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大道快乐老家网吧盗窃金士顿牌内存条一个、微星牌显卡一块,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被盗的内存和显卡共价值1023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被盗物品并已退还给被害人。

4、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大道网虫之家网吧盗窃金士顿牌内存一条、影驰显卡一块,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被盗的内存和显卡共价值524元。破案后追回现金524元并已退还给被害人。

5、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动力网吧盗窃金士顿牌内存一条、铭鑫牌显卡一块,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被盗的内存和显卡共价值636元。破案后追回现金636元并已退还给被害人。

6、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宏达网吧盗窃超胜牌内存一条、索太牌显卡一块,以300元的价格销赃后自肥。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内存和显卡共价值544元。

7、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精彩网吧盗窃金士顿牌内存一条、微星牌显卡一块,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苗某某,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被盗的内存和显卡共价值629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被盗物品并已退还给被害人。

8、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纺织品家属院,盗窃被害人李某的雅迪牌红色助力摩托车一辆,后以7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1066元。

9、2010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县纺织机械厂家属楼,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爱玛牌玫红色电动车一辆,后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雨,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575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的电动车并已退回给被害人。

10、201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盗窃被害人关某某的宝雕牌白色助力摩托车一辆,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1820元。破案后追回现金1000元并已退回给被害人。

11、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刀剪厂家属院新楼下,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轻骑先锋牌银灰色助力摩托车一辆,后以26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所得赃款自肥。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320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并已退回给被害人。

12、201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化工公司家属院,盗窃被害人冯某的重庆嘉陵牌黑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025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的电动车并已退回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等陈某、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人民陪审员解军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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