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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刑初字第039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女,5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郭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郭希忠,男,5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郭某之继父。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路某某,男,4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X镇X村路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赵某英,北京赵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甲(外号“破烂王”),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河南省上蔡县X乡楼李某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8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郭希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方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兼吴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郭希忠,被告人路某某及其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赵某英,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于2007年12月1日14时许,在北京市X村镇市X巷内,因琐事与郭锐等人发生口角并互殴,路某某、李某甲先后用气筒、铁管、拳头等对郭锐的头部、腹部进行殴打,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犯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尸体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希忠、吴某某诉称,由于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某物质损失,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某精神创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万某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被害人郭锐酒后闹事挑起事端,引发多人互殴;路某某参与殴打郭锐但其行为不是致郭锐死亡的唯一原因,且案发后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平时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对路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被害人郭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重大某错;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请求法院对李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于2007年12月1日14时许,在北京市X村镇市X巷内,围观郭锐(殁年21岁)、龙某、唐某(均另案处理)与他人互殴时与郭锐等人发生口角,郭锐持一自行车打气筒抡打路某某、李某甲,路某某、李某甲即伙同“大某”、“小杜”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用拳头击打郭锐的胸腹部,并分别用打气筒、铁管等对郭锐的头部、腹部进行殴打,将郭锐打倒后逃离现场。次日,郭锐因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龙某乙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大某2、3点钟,他和郭锐、唐某与拉面馆的老板等人发生冲突以后,他向东追拉面馆的一个小男孩儿跑进了一个削面馆内。往回走时,他看见郭锐与三、四个收废品的人打起来了,他赶紧跑过去看见“破烂王”李某甲用左胳膊搂住郭锐脖子,右拳打郭锐肚子,郭锐同时也拽住李某甲的衣服,旁边还有人拿着铁管。他上去把李某甲拽到旁边,因为他与李某甲认识,就说都是自己人,李某甲说都是自己人还打我(指郭锐)。在他和李某甲说话的时候,有一个拿气筒的男子,绕过他去打郭锐了,但具体怎么打的他没注意看。这时有一个手拿保温棉铁管子男的打了他一下,李某甲也不知从哪又拿了一根铁管,郭锐正在弯腰去拿路某的铁锹,郭锐旁边有一个米黄色上衣的男子拿铁管打了郭锐后脑勺二下,郭锐就趴下了,他往郭锐身边走时,他的头不知道被谁用什么东西打了一下,他就昏倒了。

2、证人唐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中午,他和郭锐、龙某、周某亮,还有一个叫“老刘”的男子一起去大某区X镇物美大某场南侧胡某里的一拉面馆内吃午饭。中午12点半左右,周某亮和“老刘”先走了,剩下他、龙某和郭锐三个人继续吃饭。大某到下午1点多钟时郭锐出去把他女朋友孙某接到拉面馆里。后他们吃到2点多钟时,郭锐找自己的上衣,那老板娘说不知道,郭锐就借着酒劲有点要闹事的样子,后郭锐拿起桌上的碗向老板娘砸过去,但是没有砸着老板娘,他和龙某一人摔了一个杯子,郭锐还踹了边上的一个桌子,把桌上的东西都弄地上了。这时,这个拉面馆的厨师、老板和老板的儿子过来,那个厨师揪着他脖领子打了二拳,那老板和老板的儿子冲郭锐和龙某过去,相互打在一起。后这个厨师站起来向东跑,他和龙某向东追,那个厨子跑进边上一个削面馆的里面。他们不打了往回走,到了拉面馆东侧20多米远处路某侧,有几棵树的地方,边上还有一个修自行车的摊位,那周某围了不少人,龙某先跑着冲了过去,等他冲过去时看见郭锐空着手光着膀子,指着他前面的人说“你打死我”,龙某正在推一个收废品的男子,还在拉架和说着什么话。这时,他听见有个人喊“拦着他们给我打他们”,从边上冲过来一个收废品的男子,手里拿着铁管,举起来,由上向下斜着打在他的头部右侧额头上,打了一下后打出血了。之后这个男的又举起铁管由上向下斜着打在郭锐的额头左侧部位,当时他听见很响的一声,郭锐就面朝下趴在地上。对方有一个收废品的男子用铁管在打龙某,龙某用胳膊挡了一下,他过去扶着郭锐时,看见龙某面朝上躺在地上。之后,那几个动手打人的、收废品的男子都跑了。

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2时许,她和郭锐等人在一个拉面馆吃饭时郭锐让老板娘找衣服,老板娘说:“你的衣服,我怎么知道在哪”,郭锐就把刚端上来的面朝老板娘扔过去,但没砸着,郭锐站起来就走到饭店外面。龙某和唐某就把桌子掀了,他们三人也出了饭店。饭店老板追出来,什么话也没说就拍了郭锐头顶两下,饭店厨师就揪着郭锐的衣服,郭锐就势就把上衣脱了,他们俩就在饭店门口撕扯起来。厨师把郭锐按倒在地,郭锐脸部先着地,把左脸搓伤了,她和龙某、唐某就过去拉架,把郭锐拉起来后,郭锐又去揍那厨师,又被他们拉开了,厨师就跑到面馆外面拿起一个拖把斜竖着抡向郭锐的后背。被打之后郭锐反应了一下,才去追厨师。厨师往西跑,郭锐追上厨师后,厨师就用砖头拍了郭锐的右肩部。她跑到跟前后,郭锐正要拿砖头拍厨师的时候被她拦下了。他们往西跑时,看到饭店老板从西边跑过来,郭锐和唐某在后面跑。饭店老板跑到一群收破烂的人附近就停下,对那些收破烂的人喊到:“给我打他们。”当时那边有七、八个收破烂的,其中有一个人喊了声“上,给我打他们”,那七、八个收破烂的就一起围过来揍郭锐、龙某、唐某三人,她当时在他们打架的西边。这些人全都动手打他们三人了,其中有五、六个人手里有工具,她看到的有铁管、气管、铁勺、大某棍,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她并没看清每个人都怎么打的,但那七、八个人全部都动手打郭锐了。后来有三、四个男的围着打郭锐,手里全拿着工具,其中一个拿着铁管先抡了龙某后腰一下,接着又抡了郭锐前胸,被抡之后郭锐看起来就有点懵了,站在那有点不知所措。这时拿气管的男的,也就是刚开始喊“上,给我打他们”那个男的,拿起气管先抡了郭锐后背,又砸向郭锐的后脑勺,郭锐当时就趴在地上了。

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2时许,他在大某区X巷与别人一起玩牌时,看见拉面馆出来不少人,有人说打架了,他跟过去看见三个男子与拉面馆的人打架,其中有一个光膀子的。打完以后,那个光膀子的男子到路某南侧的修车摊位上拿起一根气筒子在路某边向四周某气筒子,边抡边喊:“看什么看,看什么看,别看了,别看了!”。他们看到这种情况就转身向东走,他和路某某等人走在最前面,在他们走到路某侧的修车摊位时,他回头看在离他们西侧五、六米远的一个水果摊附近,李某甲和那个光膀子的男子打起来了。他看见李某甲和那个光膀子的男子是面对面站着,当时李某甲用右拳打了那个光膀子男子腹部二、三拳,那个光膀子男子右手拿着气筒子,左手也打了李某甲肩部一、二拳。这时,那两个长发的男子过来和光膀子的男子一起围着要打李某甲,他看见李某甲又向东跑,那光膀子的男子又向前追了几步之后追上李某甲。这时他看见李某甲不知从哪拿起了一个象刀一样的东西,是铁的,李某甲拿着这个刀状的铁的东西竖着砍那光膀子的男子后背二、三下,另外的那二个长发的男子又围上来要打李某甲,李某甲又向东跑。这时路某某说“不能眼看着别人打我们,收废品的得过去帮忙,揍那三个人”,这话说完后,路某某、大某、他就向那三人跑去。他跑在最后面,路某某和大某跑在他前面,这时那个光膀子的男子已经追上李某甲要用气筒子打李某甲,另两个长头发的男子也冲过去围住李某甲,李某甲双手抬起来挡着。在路某某冲过去时,那个年纪大某长头发男子去拦路某某,但没拦住。路某某冲到那个光膀子的男子身边,那个光膀子的男子又用气筒子打路某某,但被路某某把气筒子夺过来,之后路某某右手拿着气筒子抡起来砸在那个光膀子男子后背上。年纪大某长发男子用手揪着他的衣服,他使劲把该男子的手挣开,向后退了几步,从边上的一个三轮车里拿出一根铁管,他用铁管捅了该男子的肚子二、三下。这时他看见李某甲从边上的三轮车里拿出一根铁管又向那个光膀子的男子冲过去,举起铁管打向那光膀子男子的身上,但具体打在什么地方他没看见。这时路某某、李某甲和那个光膀子男子打在一起,但具体怎么打的他也没看见。因为这时那个年纪大某长发的男子已经拦住他和他打了起来,所以路某某、李某甲和那个光膀子的男子是怎么互相打的他没看清,在他与那个年纪大某长头发男子打完后,看见那个光膀子男子已倒在地上,路某某拿着气筒子站在边上。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12月1日14时许,他在大某区X巷与别人一起玩牌时,看见拉面馆门口有人打架,屋里还有摔东西的声音,然后一个胖子光着膀子从屋里出来,从拉面馆旁边一个修车的老头那拿了一个气筒子,哪只手拿的没注意。胖子嘴里骂骂咧咧的,一边走一边拿气筒子朝周某的人抡,在烧饼铺门口差点打到运成,运成躲开了,结果打到伟峰了,打在什么部位没看见,但他肯定是打到伟峰了。伟峰就跑到车那边从车上拿了一根铁管,空心的,不知道从谁的车上拿的。运成、大某也拿了空心的铁管,路某某从旁边姓张的修车的那拿了一个气筒子,这四个人就打那个胖子,他还听见小杜喊打死胖子,他就听见一声,小杜打没打没看见,后来打了有二、三分钟就不打了。他看见地上躺着两个人,旁边站着一个女的。他们就去了苏宁电器商场,过了一会儿,大某、万某、小杜也去了,路某某说自己拿气筒子打人了,伟峰说自己用铁管打了,他没注意别人说什么就先走了。

6、证人万某丁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12月的一天14时许,他在大某区X巷看别人玩牌时,看见一个光膀子的男子在拉面馆门口和拉面馆的人打架,拉面馆的人跑了之后,那个光膀子的男的往东走到一个修车的摊边上,那个修车的老头正打气,光膀子的男的就把打气的气筒子夺过来,手里拿着气筒子乱抡,一边往东走一边还骂骂咧咧的,具体说的什么他也没有听清。李某甲他们在一个水果摊前看热闹,那光膀子的就走到那,用气筒子抡了伟峰后背一下,光膀子的那个男的又要打伟峰,伟峰就用手挡,和光膀子一起的另外两个男的也过来了,想动手打伟峰,伟峰就往东跑了。伟峰一边跑一边说:“太欺负人了,跟他打”。伟峰往东跑,光膀子的和另外二个男的就追,伟峰跑了有20米左右就停下来,广华和大某也过去了,那光膀子的和另外两个男的也追过去了,广华就拦住了那个光膀子的,光膀子的用气筒子打广华,广华就把气筒子抢过去了。那光膀子的人从地上拿起一把铁锹,要打广华,广华把铁锹夺过来扔在地上。光膀子的用拳头打广华,广华就用拳头打在对方的身上几拳,具体打哪了,他没有看清。后来广华又用气筒子打在了光膀子身上一、二下,打的是上半身,具体打哪了他不清楚。后来他没太注意,就和刘某丙走了。

7、证人万某戊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她老公刘某丙对她说今天有几个人在拉面馆里打架,把拉面馆给砸了,也把饭店里的人给打了。其中有个光着膀子的手里拿了个气筒子,见人就打,那个光膀子的拿气筒子打伟峰,伟峰拿出来一把刀用刀背砍了那个光膀子的后背两下。伟峰、大某、张某己等人就打那个光膀子的人。过了几天,万某三来她家串门与刘某丙聊天,她在旁边听着,万某三说那天打架那个光膀子的男的死了,这个广华下手太狠了,不但打了光膀子的男的,还打了那男的媳妇。她就问刘某丙打没打,刘某丙说就是伟峰、广华、大某、张某己围着打。

8、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三名男子在他的面馆里喝酒到大某下午2点多钟,一个光背的人跟他妻子找茬,后这三名男子把吃饭的桌子掀了,用瓶子砸,他们躲到面馆外面,这三名男子也出来了。光背的用手要抓他妻子的头发,没抓到。当时面馆的厨师上前劝阻,这三名男子要打厨师,他看要打架,就和他儿子李某辛一起往面馆东侧走了。当时厨师没跑,被对方拳打脚踢了一顿。他跑到东侧一个工商所门口待了几分钟,抽了一支烟。当他回去时就看到警察去了,喝酒砸东西的其中两个人在面馆往东五、六十米处的马路某躺着,一会儿救护车把那两个人拉走了。

9、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12时左右,饭店来了五个男的是物美大某场的职工,坐在一桌,要了菜和拉面,这五个人自己带了三瓶东北大某粱白酒。喝了一会儿就走了两个人,一会儿又来了一男一女,坐在一起没喝酒,吃了碗拉面就走了,就剩下三个男的继续喝,喝完三瓶自带酒,又从饭店要了半斤装东北小烧42度的两瓶白酒和三瓶啤酒。14时许,这三个人喝完酒,其中一个个矮微胖的,冲着他妈就喊:“老板我衣服呢”他妈说:“我不知道你衣服放在哪了。”这时另一个人就把衣服递给该矮胖的男子,矮胖的男子就冲着他妈骂:“老板我在你家吃饭,我衣服在哪你都不知道。”然后边骂边从桌子上拿起拉面碗向地下摔,那两个人也从桌子上拿碗和杯子、酒瓶向地上摔,他妈就把他和厨师向店外推,他和厨师就出店了。这三名男子就在店里砸,不知是谁推翻两个桌子,砸完了就出店了,还骂他妈,他妈就说:“小伙子你喝多了。”其中一个就说:“你是女的不理你。”过来就要打他,他父亲给拦着了说:“小孩子不能打。”他妈就叫他跑,他就向东跑,有一个瘦点的就在后边追他,他就跑到东边他舅舅的店里,追他的那个又回去了。他看见那边又打起来了,他也回去了,看见那三个人正在打他家店的拉面师(厨师),拉面师就跑,后来摔倒了。不知是谁扔出砖头打在他前胸,他父亲就叫他跑,他就向东跑了,跑到市X路某个小卖部里,对方也没追他。过一会,他听见有个女的哭,他就向回走,到路某居民楼门口西边一点看见个矮微胖的男子趴在地上,另一个在地上蹲着,另一个不知上哪去了。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1点半钟左右,他当时在拉面馆的厨房里拉面,听见吃拉面的屋子里有动静,像打起来的声,他就从厨房出来了。他看见吃拉面的那屋里的桌子被掀翻了,屋里的东西被砸了,老板和老板娘开始在拉面馆门口,后来屋里的三个男的出来,拳打脚踢把老板和老板娘给打跑了,老板的儿子被那三个男的从屋里给撵出来也被打跑了。其中那个较瘦的男的就去追老板的儿子,这时那三个男的中光膀子的那个胖子就用拳头打了他头部一拳,另外一个较胖的男的是穿着上衣的,踹了他腿上一脚,把他踹倒了,这时那个较瘦的男的没有追上老板的儿子也回来了,这三个男的就用脚踹他头部、肚子,还踩他的胳膊,当时他被打倒在地。这时那个光膀子的男的拿了一把铁锹要打他,被旁边的人给拉开了。那个较瘦的男的拿了一块砖头要拍他的脑袋,被旁边的一个老头给拉开了,他从地上爬起来之后就往东跑了。

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11时30分许,三名男子来饭店吃饭,喝了三瓶白酒两个东北小烧、三瓶啤酒。到了14时30分许,她在饭厅收拾桌子时,个矮的男子问她“我的衣服呢”,她说“不知道”。个矮的男子就骂“你开什么饭店,衣服都找不到了”。她看他喝多了,没有理他,就回厨房了。个矮的男子还在饭厅里面骂“我把你碗砸了”,该男子就把碗摔在地上,又把醋瓶、酒摔在地上。这三名男子把屋里的桌子、椅子掀翻了,把屋里的东西都弄翻到地上。她和李某庚、陈某某就从厨房出来了,那三名男子就从屋里追出来,个矮的男子过来就抓她的头发,她躲开了,往西边躲,个矮的男子又去抓李某庚,李某庚也躲开了,那三名男子要打他们,他们就跑了。那三名男子把陈某某抓住了,她就跑到旁边小卖部里面打电话报警。她报完警出来,就看见有两个男子躺在地上。

12、证人刘某壬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2点左右,在她店西边的牛肉面馆前,两个小伙子在打牛肉面馆的厨子。开始时是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小伙子先和厨子对打,厨子被打倒在地,这个人还继续踢打厨子。这时另一个光着上身的小伙子也上前踹厨子。后来有一个老头上前拉着光上身的小伙子,厨子趁机起身向东跑了。光上身的小伙子让穿黑衣服的人去追,她看着他们向东跑了。当她回过头时,这个光着上身的小伙子手里拿着一个气筒向围观的人比划,她听他说“都别看”,该男子一边比划一边也向东走,走到她家的店门口时,她就躲进店里了。她在店里呆了有一、两分钟,看见有很多人往东跑,说是又打起来了。她看见有三、四个男的在打那个光上身的小伙子,很快该男子就被打倒了,后她发现那个穿黑衣服的小伙子也躺在地上。

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15时许,他们在大某区X镇一小区X路某工,马路某面的牛肉面馆里出来几个人,互相打起来。打架的人中有一个胖子光着上身,从路某一个修自行车老头的摊上拿了一个气筒。之后就往水果店的方向走,边走边用气筒乱打。在水果店旁边的路某对面,那个光背的胖子不知怎么和路某的收废品的发生矛盾,其中有一个高个子收废品的男子,身高1.78米左右,瘦,40岁左右,分头长脸,上穿废品回收的蓝马夹,编号没看清,下穿黑色皮护腿。收废品的高个男子用铁锹把打了那个胖子左侧的面部的位置,之后那个胖子就倒地了,收废品的当时有三、四个男的,打完以后这几个收废品的坐着两、三辆三轮车朝牛肉面饭馆的方向跑了。

14、证人李某癸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他看见拉面馆那里打架了,一个光上身的男子和一个穿休闲服的男子在打一个系着围裙的男的,看这样子是个厨子,厨子被打倒后有一个老头过来劝架,这个厨子就向一所幼儿园的方向跑了,那个方向还有一家退伍军人服务社。穿休闲服的男的就追了过去,而这个光上身的男子返回牛肉面馆把里面的东西给砸了,还从旁边的自行车摊上拿了一个气筒向周某的人乱甩,然后又向退伍军人服务社的方向走了。走到一个水果摊时,光上身的男子用气筒甩到一个穿黑皮夹克的人身上,这个人没理对方而是向反方向跑了,这个光上身的男子继续向前走。这时他就回去干活,过了约五分钟,他推着车出来又看见有三、四个男的在打这个光上身的和穿休闲服的人。当时他看见有两个人在打光上身的男子,其中拿铁锹把的这个人有30多岁,1.80米左右的身高,体型中等,样子记不清了,上穿浅黄色的上衣,下穿什么记不清了,该男子两个膝盖上带着黑色皮质的护膝;另一个男的,上穿什么记不清了,下穿一条黑色西裤,膝盖上也有黑色的护膝。拿铁锹把的这个人用木把打光上身的后侧左肩处(后背),光上身的男子要还手,这时被另一个人从后面抱住,这个拿铁锹把的用木把打了光上身男子的左耳根一下,光上身的男子被打后就躺在地上了。

1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他看见拉面馆那里打架了,有三个人围着厨师拳打脚踢,他跟过去拉架,那光背的男的,又拿起一块砖要打厨师,被他拦住了。后来他就过去拉住了另两个打厨师的人,那厨师就向东跑,光背的那人就喊被他拉住的两个人“你们追呀”,然后那两人就向东追去了。那光背的男的就到拉面馆里把店里的桌子都掀了,还砸了一些东西后也向东追过去。光背的男子向东跑了10米从一个修自行车的摊上抢了一把气筒继续向东追,他见这几个人都向东跑了,他就回去玩牌了。他刚走回去就听东边又有打架的声音,回头见到那个光背的男的拿着气筒正打那些围观的人,和光背男子一起的也动手了,这几个人见到围观的就打,后来那些围观的人就喊,旁边一些围观的人就都过去了,围了很多人见不到里面发生了什么事,后来那些围观的人就都走了。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他听见在他摊位西边拉面馆那有人吵架,其中有个光膀子的男的。大某半个小时后在他摊位东边靠路某边趴着一个光膀子的男的,南边还有一个男的也在路某躺着,之后警车和救护车都来了,把人拉走了。

1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大某区X巷路某侧修理自行车。2007年12月1日下午,他看见一个光膀子的胖子把正在他这里打气的人手里的气筒子抢走了,他也没敢去追。光膀子的胖子拿着气筒子砸饭店的东西,他怕该男子再来抢铁的工具,就赶紧把铁的工具都收起来了。跟该男子一起的另外两个人也追着打拉面馆的拉面师和拉面馆老板的儿子,他收拾完东西之后就看见救护车和警车都来了。

18、证人孙某萍(被告人路某某之妻)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的一天,她听到和路某某一起的一个男子说在一个拉面馆那边打架了,具体谁和谁打架,因为什么打架,怎么打的,她都不清楚,后来她也没有注意听就走了。

19、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4点钟左右,他在大某区X镇物美大某场买东西时,他儿子龙某乙朋友曹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龙某和郭锐被别人打了,让他去大某区人民医院。他到大某人民医院正好看到一辆急救车拉着郭锐到医院,当时郭锐他们喝酒喝多了,郭不看病,跟急救车司机发生矛盾,后来他们又把郭送大某区仁和医院。在医院门口郭不看病,要去打架,后来他们就把郭拉回他家了。当时郭在车上睡着了,他们把郭抬下车放到屋内,当时郭嘴里还说要去打架,到房间一会就睡了,晚上郭没吃饭。次日早晨7点多钟他去叫郭吃饭,发现郭不动了,仔细一看没有呼吸了。他叫了120急救车,医生来了之后检查说人已经死了,后来他就报案了。

2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15时许,她接到曹某某的电话说龙某、郭锐被打了,是在清泉浴池附近被打的。她和龙某乙父亲龙某某驾车到了区医院,见到急救车上是郭锐和唐某,没见到龙某,后她让郭锐到医院看病,郭不肯去。后他们在仁和医院找到了龙某,就开车拉龙某、郭锐回家了。2007年12月2日,她和龙某某到后院叫龙某、郭锐吃饭时发现郭锐死了。

21、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约两、三点钟,他们“120”急救中心给他分配去大某黄村清泉浴池向东出车。当他开车到了之后看到现场人很多,地上躺着两个人,其中一人光着上身。当时因为车上只有一个单架床,所以只能拉一个人走,所以就把光着上身的男子抬上车,后来他看到有一个头部流血的男子跟着上了急救车,他就开车走了。他开车返回大某区医院的过程中,听到两个人在后面又哭又喊,一直闹。当他开车到大某区医院急诊门口处停车后,后面两个人下车了,光膀子的男子用手砸副驾驶座的车门、玻璃、反光镜,并一直骂街。开始他没理这个人,后来这俩人又绕到了车前面骂,于是他就下车了,对这俩人说:“你砸什么车啊。”对方不理他,光膀子的男子接着骂,头部流血的男子就推着他,意思是怕他们打起来,而这时光膀子的男子又往前上,还踢了他胸口一脚。这时来了一辆奇瑞汽车,下来一男一女,男的岁数较大,来了之后把这两个人拉上车就走了,后来他还去了一趟仁和医院,想去找光膀子的男子,但没找到。

2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日下午2点左右,孙某给他手机打电话说郭锐跟人打架了。他到市X巷时看见郭锐趴在路某间,头冲东北,脚冲西南,上身赤背,身上有青紫的痕迹,脸上有挫伤。唐某在郭锐身边叫郭快起来,唐某当时头上在流血,龙某在郭锐南侧路某头东脚西的躺着。他一看这种情况就打了“120”和“999”,过了一会救护车就把郭锐和唐某拉到了县医院,龙某被送到了仁和医院。

23、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京兴公法病理字(2007)第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证明:郭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及胸腹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24、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被害人郭锐胃破裂、膈肌破裂符合外伤性形成,拳脚类外伤暴力可以形成上述损伤。

25、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毒化字[2007]X号《毒物检验报告》结论证明:在所送郭锐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26、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京兴公法临床字(2007)第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证明:龙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7、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京兴公法临床字(2007)第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证明: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8、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出具的公(京)勘[2007]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郭锐被殴打处现场位于北京市X村镇市X巷牛肉面馆。现场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29、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出具的公(京)勘[2007]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结论证明:黄村镇市X巷X路某侧是“大某区军退招待所”。招待所西侧是一片用砖墙围起的空地。现场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30、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证明:王某某于2007年12月2日8时20分报案称郭锐在其家中死亡;何某于2007年12月1日14时39分报案称有人在市X巷拉面馆互殴。

31、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刑侦支队刘某全、王某涛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员对涉案抹子、铁管进行多方查找,因时间过长,故未能找到。

32、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提取说明》证明:案发时李某甲所穿黑色皮夹克由侦查员在李某暂住地提取。

33、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兴丰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案发后该所民警李某华、郎纪钧在距拉面馆东侧,路某侧三、四米处提取气筒一个(塑料把、金属筒身)。该气筒照片已由被告人当庭辨认后予以确认。

34、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郭锐被伤害案中兴丰派出所移交的由现场提取的已被损坏的气筒经过技术处理后未发现痕迹反映。

35、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送检的李某甲的黑色皮夹克联苯阴性,无血迹反应。

36、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证明:郭锐,男,22岁,汉族,家庭住址北京市大某区X镇X街北一条X号。2007年12月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某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法医行尸表/尸体解剖检验,系/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37、河南省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某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07年12月12日11时许,该队侦查员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X乡张李某将网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抓获。

38、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楚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该所于2008年5月29日组织警力前往路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39、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情节、手段等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以相互印证。

由于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希忠、吴某某遭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七万某。

上述事实,有郭希忠、吴某某的陈某和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对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郭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重大某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郭锐在本案的起因上虽有一定责任,但尚不构成重大某错,李某甲等人共同殴打郭锐致死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于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伙同他人共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且案发后李某甲能够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依法分别酌予对路某某、李某甲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路某某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于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甲不能正确处理与郭锐等人发生的矛盾,积极伙同他人殴打郭锐并造成死亡后果,其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因路某某、李某甲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希忠、吴某某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郭希忠、吴某某提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经查,郭希忠、吴某某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一定的生活来源,故对郭希忠、吴某某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郭希忠、吴某某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郭希忠、吴某某要求过高及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路某某、李某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郭希忠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七万某,并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郭希忠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扣押的黑色皮夹克一件,发还被告人李某甲;气筒一支,发还韩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孙某宏

代理审判员张勤

人民陪审员张中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

书记员刘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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